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6-15
摘要:试点纳税人自实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期初库存农产品包括购进用于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和用于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2018-06-15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青岛市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原则上采用投入产出法进行计算确定。试点纳税人因特殊原因需采用成本法或参照法的应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确定。

  二、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同时生产多种货物或多种农产品原料同时生产多种货物的,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按照不同货物所占价值比例进行分配。分配方法见附件1。

  三、关于期初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一)试点纳税人自实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期初库存农产品包括购进用于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和用于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

  1.试点纳税人外购农产品抵扣凭证全部为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期初库存农产品及半成品、产成品(耗用农产品原材料)进项转出额=(期初库存农产品金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1-购入农产品适用税率或扣除率)×购入农产品适用税率或扣除率

  2.试点纳税人外购农产品抵扣凭证全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期初库存农产品及半成品、产成品(耗用农产品原材料)进项转出额=(期初库存农产品金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购入农产品适用税率或扣除率

  3.试点纳税人外购农产品抵扣凭证混有本条第(一)款第1、第2项的,按照纳入核定扣除前上述两类抵扣凭证开具金额的比例分别计算。

  (二)试点纳税人按照《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的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试点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分期转出计划,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于纳入核定扣除试点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全部转出。

  (三)当期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的“税额”栏。

  四、混合使用农产品原材料自制半成品及外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试点纳税人,在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进项税额时,计算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应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

  混合使用农产品原材料自制半成品及外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试点纳税人,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当期销售货物耗用农产品数量,并填报《试点纳税人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计算表》(附件2)作为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由试点纳税人留存备查。

  当期销售货物耗用农产品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生产耗用的自制半成品数量/(当期生产耗用的自制半成品数量+当期生产耗用的外购的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数量)]

  五、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核定的程序

  (一)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应在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申请表》(附件3)。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确定扣除标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纳税人核定结果,并通过门户网站、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告。核定扣除结果尚未下达前,试点纳税人可按上年确定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申报农产品进项税额。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

  六、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及资料要求

  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试点纳税人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栏的“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单一农产品原料或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农产品耗用数量归集方法

     2.试点纳税人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计算表

     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政策解读

  一、背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等文件的要求,青岛市税务机关对液态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以及青岛市扩大试点的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为明确农产品核定扣除的相关原则及要求,根据国税地税机构改革要求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本公告对青岛市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进行了明确。青岛市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原则上采用投入产出法进行计算确定。

  (二)本公告对“单产多”及“多产多”农产品耗用数量的归集方式进行了明确。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同时生产多种货物或多种农产品原料同时生产多种货物的,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按照不同货物所占价值比例进行分配。

  (三)本公告明确了期初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试点纳税人自实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给出了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方式。期初库存农产品包括购进用于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和用于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

  (四)本公告明确了混合使用农产品原材料自制半成品及外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试点纳税人,在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进项税额时,计算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应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

  (五)本公告对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核定的程序及核定扣除后增值税申报表的填报方式进行了明确。

  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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