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办发[2014]92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1-07
摘要:本办法所称省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省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省属国有资本控股企业,省属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包括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及省级其他部门、单位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类企业。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4]92号        2014-11-07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7日

江苏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部门、省级国资预算单位和省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省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省属国有资本控股企业,省属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包括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及省级其他部门、单位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类企业。

  第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合理确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其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四)规范管理,公开透明。依法建立和完善规范、透明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公开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情况。

  第二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省财政厅、省级国资预算单位和省级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

  第六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与相关管理规范;

  (二)收取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预算调整草案;

  (四)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

  (五)批复省级国资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六)监督检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

  第七条 省级国资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定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

  (二)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三)组织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四)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

  (五)监督检查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第八条 省级国资预算企业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二)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三)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范围

  第九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

  (一)省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上缴的利润;

  (二)省属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三)省属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

  (四)省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清算净收益,省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净收益;

  (五)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收入;

  (六)上年结转收入。

  第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需要所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三)监管审计支出。用于国有资产日常监管及专项审计活动等的支出;

  (四)其他支出。依据国家和省宏观经济政策统筹安排确定,包括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和其他公共支出等。

  第十一条 省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以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扣除法定公积(按10%提取)为基数,2015年按20%比例征收,并逐步提高,2018年提高到25%,2020年提高到30%。每个企业的具体征缴比例由省财政厅会商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根据企业所属类型在编制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时分类确定。

  第十二条 省属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依据股东会决议,按国有股权比例应分得的股息、红利全额征收。

  第十三条 国有产(股)权转让形成的净收入,全额上缴。

  第十四条 省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取得的清算净收益,属于国有股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缴。

  第十五条 其他需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

  第十六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与一般公共预算编制同时进行,纳入省级政府预算,报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七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计划根据省级财政预计当年可取得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以及上年结转收入编制。

  第十八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第十九条 省级国资预算企业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预测下一年度应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支出项目计划,将有关材料报送省级国资预算单位。

  第二十条 省级国资预算单位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经济发展规划和省财政厅的布置,审核所监管(所属)企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提出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提出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省级国资预算单位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应按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监管审计支出、其他支出分类别、分项目编报。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统筹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按照省级部门预算编制时间要求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后20日内,批复至省级国资预算单位。省级国资预算单位具体下达所监管(所属)企业的预算,并抄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调整与决算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省财政厅负责征收,省级国资预算单位负责监督上缴,省级国资预算企业直接缴入省级金库。

  第二十五条 省级国资预算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时,应填具省财政厅制发的《省级收入缴款书》,将本年度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于8月31日前足额缴入省级金库。

  第二十六条 对盈利较少、年应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不足10万元的省级国资预算企业,经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免缴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省级国资预算单位或省级国资预算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指标内提出申请,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

  第二十八条 在预算年度内,遇有重大事件、政策调整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对预算执行产生较大影响时,可以进行预算调整。增加支出,应当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弥补;调减收入,应当有相应压缩支出的措施,并由省级国资预算单位、省级国资预算企业详细说明增支、减收的原因。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由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省级国资预算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向省级国资预算单位报告上一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省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告。

  第三十二条 省财政厅按照要求编制上一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省级国资预算单位和省级国资预算企业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不断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水平。

  第三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级国资预算单位定期对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 省级国资预算企业应当配合省财政厅和省级国资预算单位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

  第三十六条 省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将所监管(所属)企业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的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三十七条 省级国资预算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足额缴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省财政厅会同省级国资预算单位除责令限期上缴外,还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八条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相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三十九条 省财政厅、省级国资预算单位、省级国资预算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一)省级国资预算单位不按规定编制、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征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

  (三)截留、挪用或者拖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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