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发[1997]5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 人气: 时间:1997-08-19
摘要:之前,已征税款不退以上规定仅适用于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和土地。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1997]5号           1997-08-19

  税屋提示——依据鄂地税发[2007]14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14日起,全文废止。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明传[1997]1号)精神:对铁路系统"九五"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国务院发文明确前,暂缓征收。国务院正式文件下发后,按新的规定执行。之前,已征税款不退以上规定仅适用于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和土地。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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