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关于2022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7-01
摘要: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不需要审核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请于2022年10月31日前直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主申报缴纳残保金。

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关于2022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告

  2022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已经开始,根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财税规〔202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工作的通知》(内残联发〔2022〕3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申报缴费

  (一)申报对象

  2021年度乌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申报缴费方式

  1.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先审核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再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主申报缴纳残保金。(请于2022年9月30日前,通过“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线上审核认证或者到当地残联审核窗口进行现场申报审核)

  2.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不需要审核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请于2022年10月31日前直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主申报缴纳残保金。

  (三)申报缴费途径

  1.电子税务局。打开【内蒙古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申报表只需要填写“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两项数据。“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系统默认为0,缴费人无法修改,如果用人单位有残疾职工且完成了审核,则该项自动带入审核的残疾职工人数。系统自动计算应缴费金额,选择三方协议扣款完成缴费。

  2.到所属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四)申报缴费时限

  残保金申报缴费截止时间是2022年10月31日。按现行规定,逾期缴费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二、政策解读

  (一)征收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缴纳残保金。

  (二)征收标准

  1.残保金实行按年征收,残保金年应缴费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应缴费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2.实行分档征收。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征收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含)—1.5%(不含)之间的,按应缴费额的50%征收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的90%征收残保金。

  3.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平均工资达不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用人单位平均工资征收。

  4.动态监控残疾人就业人数。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协调一致后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将残疾人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三)优惠政策

  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四)注意事项

  1.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按时进行审核。

  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审核认证系统与税务系统已联网,审核的人数会自动带入税务申报系统,未进行审核的,系统会自动默认为0,且无法手工修改;

  用人单位未在9月底前审核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2.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在职职工人数1.5%比例的,不需要缴纳残保金,但这两类用人单位也要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残保金,否则会出现未申报记录。

  3.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的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对主管税务机关公示后一年内仍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应将其推送至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

2022年7月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