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使用印花税票注销戳记的通知 大地税二〔1995〕6号 1995-01-19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县区管理处: 为了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使印花税票的注销规范化,市地方税务局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统一使用印花税票注销戳记。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地税局统一订制印花税票注销戳记。 二、凡在我市的印花税纳税义务人,每个单位至少购买一个印花税票注销戳记。市内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四区的纳税人统一到市地税局票证管理所印花税票代售处(中山广场直属分局办公楼内)领购。 三、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可到市地税局地方税务管理二处领购印花税票注销戳记。 四、印花税纳税义务人,在购得印花税票注销戳记后,即应启用,并将1995年1月1日以后所贴的印花税票,无论是否画销,均应补盖印花税票注销戳记,以便检查。凡未盖印花税票注销戳记的,一律视为未来函销,地方税务机关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在2月15日前,将所需印花税票注销戳记的数量,上报市地税局地方税管理二处。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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