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乌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2-01
摘要:新办企业和需要改变印花税征收方式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后,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最后天遇节假日顺延)完成认定工作,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

乌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条款修订]

乌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2015-12-0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将正文第一条第二款中“地税部门”修改为“税务部门”。将正文第二条中“发放《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或《印花税汇总缴纳通知书》”修改为“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


  为了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发自治区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地税发〔2005〕32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乌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1日

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一、核定征收印花税的适用范围

  1.经认定为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按核定方式和核定印花税税目范围征收印花税。

  2.在税务机关窗口开具发票的纳税人,不适用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和核定征收比例缴纳印花税。

  二、印花税征收方式认定步骤

  新办企业和需要改变印花税征收方式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后,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最后天遇节假日顺延)完成认定工作,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

  缴纳印花税的方式一经选定 ,一年内不得改变。

  三、我市确定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如下

  (一)购销合同

  1.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2.货物流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6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对批量销售货物的企业,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3.建设施工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4.外贸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5.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二)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承揽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五)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六)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收入、费用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七)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八)借款合同。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九)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十)技术合同。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四、其他事项

  其他事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发自治区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地税发〔2005〕32号)的规定执行。

乌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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