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3]100号 2003-05-13 税屋提示——依据青国税函[2010]110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若干问题的通知 ,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在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列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研究,青岛市增值税起征点确定为: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上述增值税起征点适用于青岛市所有个人,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市局将根据上述增值税起征点标准重新修订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办法个体工商户的定税标准。 新确定的增值税起征点实施后,各局不仅要加强宣传工作的力度,还要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同时,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向市局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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