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部分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2014-03-20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1年9月29日起,本法规附件4中表4-1废止。 2.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2日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废止。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其他修订请看正文标注。 4.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09月14日起本法规附件4废止。 5.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等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5年10月26日起,本法规已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参考文中标注。
特此公告。 附件: 1.项目基本信息登记表 2.销售明细申报表 3.项目日常管理台帐 4.[附件部分废止]《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表(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及其相关附表 税屋提示——将附件4中的表4-1修改为《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表4-12第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中的“地方教育附加”删除,表4-13项目栏中的“地方教育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删除;
6.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清算) 7.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清单 8.(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减免申请审批表 9.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受理通知书 10.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补充资料通知书 11.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有关凭证参考表 12.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 13.税务事项通知书(补退税款) 14.土地增值税清算退税审核备案表 15.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中止通知书 16.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税屋提示——
将附件4中的表4-1修改为《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表4-12第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中的“地方教育附加”删除,表4-13项目栏中的“地方教育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删除; 将附件5中的“__地税土清(评)[]__号”修改为“__税土清(评)[]__号”; 将附件6中“__地方税务局”修改为“__税务局”,“××地税通[]__号”修改为“××税通[]__号”; 将附件8第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中的“地方教育附加”删除; 将附件9中“__地税土清(审)[]__号”修改为“__税土清(审)[]__号”; 将附件10中“__地税土清(补)[]__号”修改为“__税土清(补)[]__号”; 将附件12中“__地税土清(结)[]__号”修改为“__土清(结)[]__号”; 将附件13中“__地方税务局”修改为“__税务局”,“__地税通[]第__号”修改为“__税通[]第__号”; 将附件13中的“如对本通知不服,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确定的税额和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修改为“如对本通知不服,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确定的税额和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将附件14中“市(州)地税局意见”修改为“市(州)税务局意见”,“省地税局意见”修改为“省税务局意见”; 将附件15中“__地税土清(止)[]__号”修改为“__税土清(止)[]__号”; 将附件16中“__地税土清(核)[]__号”修改为“__税土清(核)[]__号”; 将附件16中的“如对本通知不服,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确定的税额和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修改为“如对本通知不服,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确定的税额和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014年3月20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等规定,结合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情况,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座落地在我省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要按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类型房产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免征土地增值税。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四条 土地增值税基本清算单位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项目分期的,为每个分期开发项目。开发项目或分期开发项目的确认以房地产业管理职能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主要依据。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设置项目管理台帐,归集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资料,实施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全过程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按土地增值税基本清算单位填写《项目基本信息登记表》(附件1) 第七条 纳税人应于取得基本清算单位第一张预售许可证开始,每季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销售明细申报表》(附件2)。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项目销售情况,按季填写《项目日常管理台帐》(附件3),进行清算条件的评估。 第三章 清算条件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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