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社[2019]40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7-04
摘要: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力社保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加强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以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0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1]80号)同时废止。

  附件:征求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doc

《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的《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就业是民生之本。中央和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017年10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要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我省也相继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号)等文件,制定一系列政策举措大力推动就业创业。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促进就业创业的决策部署,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了该《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五章33条,分项重点内容说明如下:

  (一)总则

  共3条,明确起草背景是为落实国家和我省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起草依据是《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号);资金内涵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社保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加强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以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管理原则是注重普惠,重点倾斜;奖补结合,激励相容;易于操作,精准效能。

  (二)资金支出范围

  共16条,明确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支出项目范围是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创业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和其他支出10大类;具体标准是在符合《通知》规定的基础上,由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不得支出的项目是办公用房建设支出、职工宿舍建设支出、购置交通工具支出、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三公”经费支出、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奖补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三)资金分配与下达

  共5条,明确资金分配方式是以因素法分配为主、项目法分配为辅;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资金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社保厅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省级就业补助转移支付资金预计数下达各地,次年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各地,每年收到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后30日内下达各地;省级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根据总体绩效评价结果,适时调整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四)资金管理与监督

  共7条,明确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要建立完善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及完成情况;要建立完善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公告公示制度;要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的地区,相应扣减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下一年度该地区获得转移支付资金的资格,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八)附则

  共2条,明确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备案;文件施行日期为2019年8月10日;废止《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1]80号)文件。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社保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浙江省财政厅社保处,电话:0571-87056582;

  浙江省就业管理服务中心,电话:0571-85108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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