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发[2009]8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4-27
摘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备案工作程序按《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5〕224号文件印发)第三(二)点的规定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9]81号          2009-04-27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备案工作程序按《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5〕224号文件印发)第三(二)点的规定执行。企业自税务机关送达《备案类减免税执行告知书》的预缴期起享受减免优惠。

  二、企业应根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免征或者减征应纳税所得额及适用税率,计算减免所得税额,填入预缴纳税申报表“减免所得税额”栏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按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填报规则填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9年4月27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