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6]30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征收方式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2-31
摘要:2003年省地税局和省国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6号),下发了《关于新办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由地税机关代征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3]14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征收方式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6]308号              2006-12-31

各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省地税局和省国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6号),下发了《关于新办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由地税机关代征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3]144号)。文件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新办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征,由于新办企业所得税征收率与我省当时养路费征稽部门代征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不同,所以对新办货物代开票企业应纳各项税收由各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征收。总局货物运输业发票开票系统上线后,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税率不同问题已不存在。为统一征管,省局决定:从2007年1月份起,对已按辽地税发[2003]144号文件规定执行的企业及其今后新办货运代开票企业一律交由养路费征稽部门代征定额(差额)税收。请各市及时做好该类纳税人在养路费征稽系统的定额核定维护等工作。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12月3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