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时为何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中的可能分配金额?

来源:财会阁 作者:税行者 人气: 时间:2023-09-18
摘要:上述案例中,对于B企业未分利润中归属于A的份额,B尚未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故不属于A的收入也就当然不属于免税收入,所以不存在扣除的问题。

  网友问:2021年5月A公司以500万元直接投资于B公司(居民企业),取得B公司50%的股权。2023年6月,A公司将持有B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C,取得收入800万元。转让时B公司实收资本1000万元、留存收益400万元(其中盈余公积300万元、未分配利润100万元)。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都是缴过税的净利润,应该为免税收入,但税收政策却规定计算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金额。即按照税收政策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等于800-500=300万元,而不是800-500-400*50%=100万元,这是为什么?

  答:不能扣除的原因可以从两方面解释。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但是国税函[2010]79号文和国税函[2009]698号文都强调,一般股权交易中留存收益不允许扣减。这是因为如果允许A公司将持有B公司的股权转让给C时扣除200万元(B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归属于A的份额),那么将来受让方C在转让股权给D时,肯定也允许扣除200万元(假设B企业的未分配利润不变),D将来转让股权时也会扣除200万元。。。。。,这样就会对B企业未分利润中归属于投资方的份额进行多次、重复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取得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上述案例中,对于B企业未分利润中归属于A的份额,B尚未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故不属于A的收入也就当然不属于免税收入,所以不存在扣除的问题。

  【拓展】:能够享受留存收益免税待遇的方案有哪些?

  【方案一】先分配后转让股权:B先将100万元未分利润进行分配,然后A以750万元的价格进行转让。A的税后净利润为750+50-500-(750-500)*25%=237.5万元,A对100万元中归属于他的部分50万元享受了免税待遇。

  【方案二】先转增资本再转让股权:B现将100万元未分利润转增资本,再将盈余公积中的50万元转增资本(根据公司法规定: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转增后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即不得少于250万元,故盈余公积只能转增300-250=50)。A的税后净利润为800-500-【800-500-(100+50)*50%】*25%=243.75万元,A对未分利润100万元和部分盈余公积中归属于他的部分享受了免税待遇。

  【方案三】撤资:A撤回投资,收回800万元。A应缴企业所得税等于(800-500-400*50%)*25%=25万元。A的税后净利润为800-500-25=275万元,A对未分利润100万元和300盈余公积中归属于他的部分均享受了免税待遇。--政策链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件的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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