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营业税有关减免税管理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2013-8-28 税屋提示——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的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实行备案管理。备案资料为小微企业当期纳税申报表(实行网上申报的为当期纳税申报记录)。小微企业对自行享受免征营业税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8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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