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地税发[2005]9号 沈阳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1-13
摘要:纳税人发生三年以上应收账款、以及按照“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4]135号)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允许作为坏账损失处理的其他应收款,在申请税前扣除审批时,应提供逾期三年以上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证明资料。

沈阳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沈地税发[2005]9号        2005-01-13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4]13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无形资产(合同或协议约定使用年限的除外)缩短折旧(摊销)年限问题

  (一)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下同)、无形资产(合同或协议约定使用年限的除外,下同)缩短折旧(摊销)年限的计算基数为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原折旧年限。

  (二)工业企业缩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摊销)年限,必须以企业会计核算为依托,在企业会计核算已按上述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基础上,才允许税前扣除。

  (三)工业企业缩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摊销)年限的备案资料为:(1)企业所要缩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名称或项目类别;(2)缩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折旧(摊销)年限比例。

  二、[条款废止]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的认定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的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经营行为的,即视为转作经营性资产。

  三、关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抵扣范围问题

  纳税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应按经市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和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立项(计划)确认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项目(产品)范围所发生的费用,计算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四、关于纳税人与雇佣的员工签定的劳动合同审查、鉴定问题

  纳税人与雇佣的员工签定的劳动合同,在签定时虽未经劳动仲裁部门审查、鉴定,但所签定的劳动合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关于中介机构审核问题

  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事项,在报送税务机关审批时,必需附送具有税务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审核证明。

  六、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第二条规定“取消备案权后,为防止企业随意降低残值比例,提高固定资产折旧额,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纳税人固定资产残值比例低于5%的,要在2004年汇算时进行税前调整。

  七、关于对一些特殊业务的入账凭证问题

  对纳税人以资产进行投资、债务重组、以物抵债、企业合并、分立以及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等业务中,在税务机关对有关发票统一规定之前,其应以税务机关确认的“评估”资料或双方合同、协议为真实、合法的凭据入账。

  八、关于企业逾期三年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中允许作为坏账损失处理的审批资料问题

  纳税人发生三年以上应收账款、以及按照“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4]135号)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允许作为坏账损失处理的其他应收款,在申请税前扣除审批时,应提供逾期三年以上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证明资料。

  九、纳税人在销售产品(商品)业务中赠送物品的问题

  纳税人在销售产品(商品)业务中赠送物品的,可按照省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辽地税所[1998]363号)第十条规定,赠送的物品成本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关于对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

  各基层局要按沈阳市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对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年检认证的通知》(沈民[2002]149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对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并将年检工作情况于2005年4月30日前报市局(所得税管理处)。

沈阳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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