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函[2011]231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5-17
摘要: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取得临时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成立审批文书的。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函[2011]231号        2011-5-17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大集中税费征管信息系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临时税务登记

  (一)适用范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取得临时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成立审批文书的。

  《大集中税收业务规范(一)》(琼地税发[2010]154号印发)中的第一条“税务登记管理”第一款“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类型”第三项“不具有工商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审批文书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办理无证照税务登记”的规定停止执行,该情形应属于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范畴。

  (二)临时税务登记的办理

  1、选择“开业登记→210102税务登记表”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打印临时税务登记证件。

  2、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纳税人识别码为行政区划码+组织机构代码;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单位纳税人识别码为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号码,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识别码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号码。

  3、临时税务登记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取得临时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成立审批文书的,临时税务登记有效期限为临时工商营业执照或临时成立审批文书的有效期限。

  4、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领购发票的,其最高持票量为一个月的发票使用量。

  (三)临时税务登记转税务登记

  1、已领取的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收回纳税人已领取的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临时税务登记证纳税人识别码为行政区划码+组织机构代码的,或者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选择“变更登记→税务登记表变更”,进行变更税务登记表类型操作,同时进行收回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系统操作处理后,即可打印税务登记证件。

  3、临时税务登记证纳税人识别码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号码的,应先进行纳税人识别码变更操作,选择“变更登记→纳税人识别码变更”(纳税人识别码为行政区划码+组织机构代码),方可进行变更税务登记表类型等后续操作。

  4、临时税务登记证转为税务登记证后,纳税人识别码发生变更的,应通知纳税人重新签订三方协议及网报信息的同步更新。

  二、非正常户管理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申报纳税义务的,认定为非正常户。如有欠税的按《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处理。

  三、根据《公告》第三条关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证明》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地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证明》的开具与企业所得税税收管辖权将出现交叉管理,为防止企业所得税的漏征漏管,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应与同级国税机关协商定期互相通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证明》的开具情况。

  四、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要结合大集中系统历史数据的迁移与清理,扎实开展催报催缴工作、非正常户清理工作、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尤其是非正常户的追踪管理,各市县要定期组织非正常户的清查,进一步夯实征管基础。税收管理员、税务所长、分局局长对本辖区的纳税人应做到征管户数要清楚、欠税数据要清楚、重点税源要清楚,积极有效地开展税收征管工作。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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