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对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20220092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5-27
摘要: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对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20220092号提案的答复

  您提出的有关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协同创新方面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在分析对长江中游城市群创新协同发展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案人提出了3个方面的建议,其中涉及税收的内容分别是“探索建立区域投资、税收等利益共享机制”“综合运用财税、知识产权等方面政策,推动区域内企业与高校院所等创新主体开展产学研合作”。

  关于税收利益共享问题。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提案人所提建立税收利益共享机制,涉及区域间政府财力划分等问题,建议以财政部门回复意见为准。

  关于运用财税政策开展产学研合作问题。为支持高校院所和企业加强科研合作和成果转化,共同推进创新发展,国家出台了相应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

  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 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技术转让税收优惠。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外,为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做好科技创新,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主体实施了税收优惠政策,并持续加大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政策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享受。

  下一步,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将进一步加大税收政策落实力度,并认真收集市场主体的税收政策诉求,积极建言献策,推动国家出台或完善相关税收政策,为推动区域间创新资源共享流动、服务长江中游城市群协同创新发展提供税收助力。

  感谢您对税务部门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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