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号 2002-01-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我国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工作的开展,保证援助项目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8月1日起,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现将《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 屋附件: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促进我国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工作的开展,做好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具体名单见附件1)对我国提供的无偿援助项目在我国关境内年采购的货物,以及为此提供货物的国内企业(以下简称供货方)。 三、在无偿援助项目确立之后,援助项目所需物资的采购方(以下简称购货方)通过项目单位共同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同时提交免税采购申请,内容包括:援助项目名称、援助方、受援单位、购货方与供货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复印件)等,并填报《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见附件2)。如委托他人采购,需提交委托协议和实际购货方的情况,包括购货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供货方在销售合同签订后,将合同(复印件)送交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备案。 四、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接到购货方和项目单位的免税采购申请后,对项目有关内容的真实性、采购货物是否属援助项目所需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向国家税务总局出具申请内容无误的证明材料。 五、国家税务总局接到购货方和项目单位的免税采购申请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出具的证明材料后,通过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对免税申请所购货物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如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出具的证明材料的相关内容一致,同时抄送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购货方。 六、供货方凭购货方出示的免税文件,按照文件的规定,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向购货方销售货物。 供货方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凭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免税文件为供货方办理免征销项税及进项税额抵扣手续。 七、购货方和项目单位提交免税采购申请和《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后,其内容下允许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应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另行报送审批。 八、免税采购的货物必须用于规定的援助项目,下得销售或用于其他项目,否则视同骗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外经贸部 2002年1月11日 税 屋附件: 一、国际组织名单 二、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 税 屋附件一: 国际组织名单 一、联合国有关组织 1.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UNDP) 2.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UNEP) 3.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UNCTAD) 4.联合国人口基金 (United Nations Population Fund-UNFPA) 5.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United Nations Children) 税 屋附件二: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 项目名称: 中方项目单位及联系电话: 援 助 方: 货物采购人及联系电话: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相关解读
与援助、捐赠有关的税会处理<严颖>
特殊项目:享受优惠仍须报送资料<李晓波 梁亮>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