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参与公司改制并购买不良资产包的会计处理】:上市公司参与信用社改制,并同时出资购买不良资产包,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 A上市公司与B信用社签订投资协议书,协议书约定B信用社拟变更为股份制银行,A公司出资10亿元参与B信用社股份制改制,占拟设立股份公司总股本的20%,同时根据投资条件,A公司需以B股份制银行发起人身份,另行出资10亿元购买B信用社不良资产包。上述两项交易的交易价格单独来看是不公允的。此外,根据协议书约定,A公司购买的不良资产包将不可撤销地委托B银行全权处置,处置收入扣除各类费用后的净由原参与购买不良资产包的全体发起人所有,B银行根据各发起人认购份额享有处置不良资产包相应的收益份额,向发起人分配处置收益。A公司将10亿元投资款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将10亿元不良资产包确认为金融资产。A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分析: A公司参与B信用社股份制改制,并出资购买B信用社不良资产包。一方面,需要考虑参与股份制改制和购买不良资产包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本案例中,因公司投资价格和购买不良资产包的价格单独来看是不公允的,两项交易是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A公司购买不良资产包是投资B银行的条件,所以将参与B信用社股份制改制与购买不良资产包作为一揽子交易处理更具有商业合理性。另一方面,由于购买的不良资产包“不可撤销”地由B银行全权处置,处置收益由原参与购买不良资产包的全体发起人所有,难以将此项出资单独识别出来作为一项单独资产进行核算。 因此,A公司为取得对B银行20%的股权而付出的10亿元投资款和10亿元不良资产包购买款,均应作为对B银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若A公司收到不良资产包的处置收益,应将其作为投资收益。 来源:【上交所】会计监管动态2023年第1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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