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行业(业务)税务代理疑难问题答疑

来源:高金平税频道 作者:高金平 人气: 时间:2016-10-25
摘要:1.我们是中铁集团下面的公司,中标了一个市政公路的PPP项目----修一条公路,投资额10亿元,中标后我们、政府和产业基金公司共同投资成立项目公司A,政府10%,基金公司30%,中铁集团投资60%,三个投资人都以货币投资,股本3亿元。然后由我们集团下面的子公司B
1.我们是中铁集团下面的公司,中标了一个市政公路的PPP项目----修一条公路,投资额10亿元,中标后我们、政府和产业基金公司共同投资成立项目公司A,政府10%,基金公司30%,中铁集团投资60%,三个投资人都以货币投资,股本3亿元。然后由我们集团下面的子公司B来承包项目公司A的建筑工程。2年半建设期完成后,这个条路项目公司A没有收费权,而且项目公司A负责维护10年,然后项目公司A将公路的维护施工分包给中铁集团的子公司B来施工。政府在公路建设期满后进入运营维护后每年给项目公司A付款,每年付款1.5亿元(包括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绩效服务费),项目公司A10年收回投资后,这条公路无偿移交给政府。项目公司注销。
 
请问:
 
(1)每年项目公司A收到政府的1.5亿元,给政府开票时适用税率?项目公司A能否按照政府采购公共服务按照6%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公路属于不动产,不动产所有权归A公司所有,A公司除取得公路维护费外,10年后需将公路移交给政府,A公司分10年从政府合计取得15亿元,应与政府签订补充协议,将15亿元分解为销售不动产收入和建筑服务(修缮服务)收入,分别缴纳增值税。
(2)项目公司A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呢?例如“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规定,对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由于A公司取得的并非公路运营收入,故不能享受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经营所得“三免三减半”优惠。
 
2.营改增之后,我们是施工企业一般纳税人,现在有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那么对于办公费和办公室的房屋租赁费的进项税是否要在两个项目中分摊,然后将简易计税对应的进项税进行转出?
 
答:企业租入不动产支付租金,属于购买不动产租赁服务,依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27条,如果租入不动产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不能全部抵扣,应按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29条分摊进项税。
 
简易计税项目完工时剩余的原材料和废料销售时适用的税率是17%吗?
 
答:是的。 
 
3.关于公司改制是否可以免征契税。某市××电力安装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安装公司”)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原来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由5个自然人股东(实收资本合计占1%)及一个法人股东投资(实收资本合计占99%)设立,因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改制为有限公司,5个自然人股东将1%股权转让给法人股东,转让后法人股东100%控股电力安装公司,转让股权和改制有限公司同时进行,并于2015年11月完成改制。现该电力安装公司拥有多套房产,正在办理房产权属更名,房产登记地的某市某区地方税务局认为不符合免税条件,理由是:
 
(1)根据财税[2015]37号文件第一条“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的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在文件列举的范围内;另外,要求“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但电力安装公司的投资主体由5个自然人股东和一个法人股东变为一个法人股东,不符合投资主体存续的条件。
 
(2)根据财税[2015]37号文件第九条“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电力安装公司法人股东承受的是个人的股权,不属于上述条款规定的“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
 
企业认为税务局的理解有问题,老师您觉得呢?
 
答:“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这里的公司并非指转让方,而是指被转让股权的企业。
 
股份合作制企业属于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股东原持有99%股权,改制后持有100%股权,符合“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比例超过75%”。综上,符合财税[2015]37号文件规定,可享受免征契税优惠。
 
4.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的问题。
 
(1)有限合伙形式的基金是否需要申报股权投资损失?
 
答:有限合伙企业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法人合伙人不能确认投资损失;有限合伙企业的盈利,无论是否实际分配,法人合伙人按照合伙比例计算的金额,应并入法人合伙人当年应纳税所得总额申报企业所得税。
 
法人合伙人若从有限合伙企业退出,收回投资而发生的损失,应专项申报,方可在税前扣除。
 
(2)有限合伙形式的基金按照合伙协议是有项目退出,要先分配合伙人本金,会计凭证是否可以冲减实收资本(项目有N个,退出时间不同,工商无法每次都去做减资变更)
 
答:可以冲减实收资本。
(3)北京互联网公司在新疆设立全资子公司,为了享受免税政策,将业务合同都以新疆公司作为签订的主体,请问怎样避免故意避税的嫌疑。
 
答:只要新疆公司具有经营范围且实质提供了服务,就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实质提供了服务,包括提供服务所需的人员属于新疆公司人员,设施、网络等属于新疆公司所有。
 
5.关于股份代持问题。

(1)A公司与B公司签订股份代持协议,B公司为A公司代持C公司股份4000万元,A、B公司之间挂往来款4000万元;
(2)现A、B公司签订协议,A公司将B公司所代持C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B公司,转让价5000万元,同时约定:今后B公司转让C公司股份时,如转让价超过7000万元,则B公司将再补偿A公司500万元;请问:最后B公司转让C公司股权时股权转让成本如何确定?
 
答:委托代持协议受法律保护但不得对抗第三人。A借款给B,B用于投资C4000万元。A收回借款4000万元及1000万元收益。若B今后转让C的股份,再向A补偿500万元。
 
A公司获得的1000万元及或有收益500万元应作为利息收入处理。B取得C的投资成本为4000万元,B向A支付的1000万元及或有支出500万元应作为利息支出处理。
 
6. A公司是由B、C两家公司投资的房地产开发公司(B、C两家公司没有关联关系),各占50%的股权,A公司从金融机构借款7亿给C公司的全资子公司D公司(房地产公司)用,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1.2亿全部由D公司负担,没有利息差。请问:
 
(1)D公司支付的利息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清算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可以扣除,但需取得税务发票。因D向A借款,不属于金融机构借款,故计算土地增值税不能直接扣除。
 
(2)信托、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自制的利息单能否作为土增税政策规定的金融机构证明?
 
答:合同、利息单可作为金融机构证明,但若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还需取得增值税发票。 
 
7.企业收购不良资产包(包括不良债权)再出售涉及哪些税?不良资产包是否认定为金融资产?
 
答:债权转让不征增值税,若涉及有形动产、不动产则需缴纳增值税。不良资产包应明细核算,不能将不良资产包作为一项金融资产处理。 
 
8.A公司持有B公司100%的股权(账面成本40亿,评估值81.4亿元),C公司定向增发29.42%股票收购A公司所持B公司100%的股权,企业所得税是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根据财税[2009]59号文规定:双方股东换入股权的计税基础均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此时A公司持C公司股权计税基础为40亿元,C公司所持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也为40亿元,问如果股权再次转让,是否存在重复纳税的问题?
 
答:上述重组既可以适用财税[2009]59号文件关于股权收购特殊重组税务处理办法,亦可选择适用财税[201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33号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若选择适用财税[2014]116号文件,则C公司取得B公司100%股权的计税基础可以按照81.4亿元确定,A公司取得C29.42%股票的计税基础可以按照81.4亿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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