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线访谈

来源:苏州地税局 作者:苏州地税局 人气: 时间:2018-04-27
摘要:【访谈时间】2018年3月20日10:0011:00 【访谈嘉宾】江苏省苏州地税局税政管理二处聂新华处长 【访谈主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线访谈 【访谈摘要】为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

  【访谈时间】2018年3月20日10:00—11:00

  【访谈嘉宾】江苏省苏州地税局税政管理二处聂新华处长

  【访谈主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线访谈

  【访谈摘要】为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制定下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明确了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政策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为使纳税人熟悉掌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将于2018年3月20日10:00—11:00在江苏省地税局网站平台举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线访谈,邀请了税政管理二处聂新华处长与网友做互动交流,就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规进行解析,欢迎广大纳税人朋友积极参与。

  主持人 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今天在省地税网站举办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专题在线访谈栏目,此次访谈我们特别邀请了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二处聂新华处长,他将就相关政策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欢迎网友提问。聂处长,您好![2018-03-20 09:54:32]

  江苏省苏州地税局税政管理二处聂新华处长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2018-03-20 09:55:09]

  主持人 聂处长您好,能否给大家介绍一下目前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有何政策规定?[2018-03-20 09:56:43]

  江苏省苏州地税局税政管理二处聂新华处长 好的。[2018-03-20 09:57:21]

  江苏省苏州地税局税政管理二处聂新华处长 为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根据财税〔2017〕34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税前加计扣除[2018-03-20 09:58:00]

  江苏省苏州地税局税政管理二处聂新华处长 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税前摊销。[2018-03-20 09:58:24]

  主持人 请问什么样的企业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2018-03-20 10:00:23]

  江苏省苏州地税局税政管理二处聂新华处长 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2017年5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该办法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一是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二是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三是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四是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五是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2018-03-20 10:02:05]

  主持人 听说已经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可以直接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请问是否有相关政策?[2018-03-20 10:04:19]

  江苏省苏州地税局税政管理二处聂新华处长 这是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特殊规定,根据国科发政〔2017〕115号文件规定,符合上述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2018-03-20 10:06:32]

  主持人 现在已经有网友参与进来了,我们来看看他们都有哪些问题吧![2018-03-20 10:08:19]

  zy 我们公司如何确认自己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是否需要经过审批?[2018-03-20 09:52:33]

  江苏省苏州地税局税政管理二处聂新华处长 不需要审批。根据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十条、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可对照本办法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否符合条件,主要依据其上一年度数据进行判断,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经公示并取得入库登记编号说明其上一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2018-03-20 10:12:37]

  小会计鸟子 请问如何申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2018-03-20 09:56:20]

  江苏省苏州地税局税政管理二处聂新华处长 您好!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再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50行总额栏等于免计、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第27行。[2018-03-20 10:15:49]

  人民广场吃鸭脖 您好,企业经营亏损时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吗?[2018-03-20 10:01:26]

  江苏省苏州地税局税政管理二处聂新华处长 您好!无论企业加计扣除前有亏损或加计扣除后产生亏损,都不影响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当年可以加计的金额都应该填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附表“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和“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申报。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2018-03-20 10:18:28]

  刘昊然 我公司的研发仪器设备已享受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是否可再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2018-03-20 10:02:05]

  江苏省苏州地税局税政管理二处聂新华处长 您好!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2018-03-20 10:20:51]

  王女士 如果我企业当年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没有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是否可以在以后年度补扣?[2018-03-20 10:11:25]

  江苏省苏州地税局税政管理二处聂新华处长 您好!根据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第4款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2018-03-20 10:25:34]

  小方 聂处长好!公司发生的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2018-03-20 10:12:47]

  江苏省苏州地税局税政管理二处聂新华处长 您好!可以,但不得超过该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2018-03-20 10:29:30]

  悠然 我公司支付给研发人员的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否可以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018-03-20 10:26:24]

  江苏省苏州地税局税政管理二处聂新华处长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40号公告发布之前,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不包括福利费和补充保险费。考虑到人才是创新驱动战略关键因素,为激发和调动研发人员的积极性,40号公告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增加了福利费和补充保险费。但需要注意的是,40号公告并未将福利费和补充保险费列入人员人工费用中,而是将其列入其他相关费用中,这就意味着福利费和补充保险费不能全额加计扣除,要符合其他费用加计扣除的限额规定。[2018-03-20 10:33:35]

  工业园工作者 听说苏州地税开发了研发费加计扣除信息服务平台,可否向我们介绍下?[2018-03-20 10:31:12]

  江苏省苏州地税局税政管理二处聂新华处长 您好!为更好地帮助企业全面依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决纳税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享受过程中的会计核算难、申报表填报难、项目资料归档难等问题,我们开发了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信息服务平台,纳税人可以通过苏州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免费下载安装使用,该平台具有电子档案服务、会计核算服务、查询决策服务、企业维权服务、政策宣传服务五大功能模块,纳税人按要求将财务数据导入平台后,系统会自动生成《“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和《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使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核算申报工作更简便、更快捷。纳税人如果在使用中遇到问题,也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获取该平台的详细使用信息。[2018-03-20 10:37:15]

  创新小草 研发费加计扣除工作对企业的财务核算要求较高,请问税务机关是否有制定的政策执行指引?[2018-03-20 10:32:51]

  江苏省苏州地税局税政管理二处聂新华处长 您好!由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涉及文件较多,为满足企业个性化需求,帮助企业更好地享受政策红利,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于近日组织编写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该指引系统梳理了1996年以来涉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各类重点文件28份,从多个角度和维度对政策内容进行辨析,对各类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集中回答,企业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阅。[2018-03-20 10:40:38]

  游客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否只有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形成的无形资产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2018-03-20 10:12:06]

  江苏省苏州地税局税政管理二处聂新华处长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可适用规定的优惠政策。为便于大家更好地理解,下面我们通过两个案例来进行阐释[2018-03-20 10:45:52]

  江苏省苏州地税局税政管理二处聂新华处长 案例一: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6年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00万元,摊销年限为10年。假设其计税基础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均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则在2016年度按照现行规定可税前摊销15(10×150%)万元,2017、2018、2019年度每年可税前摊销17.5(10×175%)万元。[2018-03-20 10:50:13]

  江苏省苏州地税局税政管理二处聂新华处长 案例二: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年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00万元,摊销年限为10年。假设其计税基础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均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则在2018、2019年度按照现行规定可税前摊销17.5(10×175%)万元,2020—2028年度每年可税前摊销15(10×150%)万元。[2018-03-20 10:55:53]

  主持人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就进行到这里了。网友如果还有纳税方面的问题,可登录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sz.jsds.gov.cn)纳税咨询、政策法规、纳税人学堂等栏目进行查询或拨打苏州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进行咨询。谢谢大家,再见![2018-03-20 10:58:02]

  江苏省苏州地税局税政管理二处聂新华处长 感谢各位网友的积极参与和对地税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再见![2018-03-20 10:59:31]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