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6-15
摘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决定对《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国税发〔2006〕191号)等31份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2018-06-15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决定对《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国税发〔2006〕191号)等31份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国税发〔2006〕19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将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第3目、第六项第1目和第2目中的“经营额”修改为“经营额、所得额”。

  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30%,或者被核定为未达起征点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超过定额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将第五条、第八条删除;

  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修改为“《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

  将第三十四条中的“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二、将《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增值税管理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首段修改为“为了进一步加强汇总申报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将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附件1中的“国税局”修改为“税务局”,“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将第四条和附件2《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清单》删除。

  三、将《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中的“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四、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湖北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操作规程>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免征增值税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将第五条、第十条中的“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将第九条中的“国税部门”修改为“税务机关”。

  五、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7号)第四条修改为“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海关缴款书逾期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海关缴款书,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将第十三条中的“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将第十七条中的“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省税务局”。

  六、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冠名发票印制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第一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中的“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将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第七条中的“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将第一条中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修改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登记证件(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件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

  将第三条中的“(2013年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开招标确定的发票印制厂家附后)”删除。

  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总机构集中印制冠名发票的,发票实物配送完成后,发票印制厂家应将各分支机构签收的明细验收清单送交总机构汇总签收。明细验收清单一式三联,一联由发票印制厂家留存,一联交总机构留存,一联分支机构留存。汇总验收清单一式三联,一联由发票印制厂家留存,一联由总机构留存,一联由总机构报省税务局备案。”

  在第七条后新增一条“本公告所称冠名发票是指由湖北省税务局监制的冠名普通发票”作为第八条。

  将附件3《2013年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开招标确定的发票印制厂家及联系电话》删除。

  七、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棉纺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1号)第二条、第八条中的“国税部门”修改为“税务机关”,将第六条中的“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将第四条修改为“企业购进籽棉生产皮棉的,可结合省税务局发布的耗用籽棉生产皮棉的扣除标准核定计算进项税额”。

  八、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一条第一项中的“毛茶和精制茶的标准”修改为“毛茶的标准”。

  将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将第三条删除。

  将第四条修改为“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第二条、附件二《适用成本法企业扣除标准》同时废止”。

  九、将《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省税务局”。

  将第二十五条中的“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修改为“省税务局、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十、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第二段中的“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十一、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核准类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首段修改为“为规范全省增值税核准类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将第二条、第三条中的“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十二、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湖北省道路客运发票>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第二条修改为“《湖北省道路客运发票》印制手续由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联网售票管理中心到省税务局集中办理”。

  十三、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中的“省国税局”修改为“省税务局”。

  将第三条中的“地址:www.hb-n-tax.gov.cn”删除。

  将附件《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审批部门”列中的“湖北省国税局”修改为“省税务局”,“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十四、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第三条中的“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十五、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的“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十六、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首段中的“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将第一条修改为“一、在办税服务厅办理流程

  纳税人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提交资料: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

  (三)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将第二条中的“湖北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修改为“湖北省网上税务局”。

  将第二条中的“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将第三条中的“委托代征”修改为“委托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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