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标发[1981]356号 工业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1-11-16
摘要:对贯彻标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者,应给予批评教育;对违反标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者,应给予必要处分;对有意降低标准,欺骗用户,造成经济损失者,应追究经济责任,直至提请法律制裁。

工业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废止]

国标发[1981]356号        1981-11-1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本法规全文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业企业(包括公司、总厂、工厂,下同)标准化工作是企业管理的组成部分,是企业实现科学管理的基础。搞好企业标准化工作,对于稳定和提高产品质量,合理地发展品种、规格,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为了加强工业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企业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结合全面质量管理、全面经济核算,制订和贯彻标准,使企业生产、技术活动合理化,达到高质量、高效率、低成本的目的。

  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贯穿企业生产、管理各方面,关联各部门。因此,企业的各个部门、全体职工应该密切协作,共同搞好企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 企业标准的对象和制订、修订、审批、发布

  第四条 技术标准是企业标准的主体。它是对生产对象、生产条件、生产方法以及包装贮运等所作的规定。包括各种产品标准,原材料、半成品标准,零件、部件标准,工艺、工装标准,安全、卫生、环保标准等。

  为保证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对有关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运用标准化原理,制订相应的管理标准。如原材料、能源消耗定额,设备保养、使用、维修规则,技术文件审核、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文明生产的规定等。

  第五条 企业标准,原则上由企业自行组织制订、修订,企业负责人批准、发布。但作为商品交货条件的产品标准或超出一个企业范围使用的标准,地方企业,按省、市、自治区政府规定,由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标准局审批、发布;中央直属企业(包括双重领导的企业),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专业局、公司或委托的单位审批、发布,抄送所在省、市、自治区标准局备案。

  第六条 一切正式批量生产的产品,凡是没有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的,都必须制订企业标准。已有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的产品,为了赶超先进技术水平和更好地满足使用要求,可制订高于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的产品质量标准,提倡制订企业的内控标准、专用标准。企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相抵触。

  第七条 为满足出口需要,企业可以直接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也可根据用户要求,双方签定供货合同或技术协议。

  第八条 企业批准的标准,根据使用要求和生产技术发展,及时修改。经过上级批准的企业标准,一般每隔二至三年进行一次复审,分别予以确认、修订或废止。

  第九条 企业技术标准的编写内容和表达形式,参照国家标准GB1.1一81规定办理。

  第三章 标准的贯彻

  第十条 各类标准一经批准发布,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标准所需的技术物质条件,应纳入企业的有关计划。

  第十一条 凡是正式生产的产品,必须严格按标准生产,按标准检验,做到不合格的原材料不投产,不合格的半成品不转入下道工序,不合格的零部件不装配,保证稳定生产合格品和优质品。符合标准的产品,按规定由企业的质量检验部门签发合格证明书;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不能按合格品出厂。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不合格品,严禁出厂。

  第十二条 企业从国外引进技术和设备,必须考虑国内标准化要求,并须经上级主管部门会同标准化管理部门进行标准化审查。

  第十三条 企业要经常掌握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对标准中存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提出修改建议,在正式批准修改前仍按原标准执行,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四条 企业贯彻上级标准和上级批准的企业标准确有困难者,要详细说明理由,提出暂缓执行期限和贯彻执行措施的报告,经标准批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暂缓执行。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五条 技术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其中技术经济效果好的,以及对企业标准化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六条 对贯彻标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者,应给予批评教育;对违反标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者,应给予必要处分;对有意降低标准,欺骗用户,造成经济损失者,应追究经济责任,直至提请法律制裁。

  第五章 企业标准化工作机构、人员及职权

  第十七条 企业标准化工作由企业主管生产技术工作的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直接领导,根据生产规模和管理需要,应设置相应的标准化工作机构、专(兼)职人员。大、中型企业,可设立标准化办公室或质量管理与标准化办公室,根据需要,还可在有关科室、车间设立标准化组或专、兼职人员,形成全企业的标准化工作系统;小型企业,必须配备标准化专、兼职人员。

  第十八条 企业标准化技术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生产管理业务。标准化技术人员一般应占企业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一至三,标准化工作量大的企业,比例还可适当增加。标准化技术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九条 企业标准化工作机构(专职人员)的任务是:

  1.贯彻执行上级的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编制企业的标准化工作计划;

  2.组织制订、修订企业标准;

  3.组织贯彻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参与产品质量监督,处理标准执行中的问题;

  4.参与新产品设计,提出标准化要求,做好技术文件的标准化审查;

  5.统一归口、管理各类标准,建立档案,收集国内外标准化情报资料;

  6.做好标准化的统计与效果分析,总结经验;

  7.承担上级委托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企业标准化工作机构(专职人员)对违反标准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提出处理意见,可向企业负责人或越级向上级部门报告;对于不符合标准的技术文件,有权不予签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基本原则,也适用于交通运输、基建工程等企业。

  第二十二条 各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国家标准总局一九七九年二月十六日颁发的“关于加强工农业产品企业标准管理的几项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标准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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