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函[2006]322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销售房改房营业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6-10-20
摘要:根据国家现行规定,目前个人销售住房(包括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等)营业税政策均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销售房改房营业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6]322号             2006-10-20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个人销售房改房营业税政策问题的请示》(杭地一[2006]1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现行规定,目前个人销售住房(包括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等)营业税政策均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10月20日

标签: 房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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