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政发[2022]3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2-19
摘要:准确把握保障对象,合理确定面积范围,科学确定租金标准。坚持供需匹配,职住平衡,推动产城人融合。坚持市区联动、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建立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襄政发〔2022〕3号            2022-02-1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及《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鄂建文〔2021〕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以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为加快建设美丽襄阳,率先实现绿色崛起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准确把握保障对象,合理确定面积范围,科学确定租金标准。坚持供需匹配,职住平衡,推动产城人融合。坚持市区联动、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建立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二、目标任务

  “十四五”期间,计划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3万套(间)。

  三、保障标准

  (一)保障对象。在襄阳市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优先满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群体租赁住房需求。

  (二)户型面积。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其中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以不超过70平方米为主;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以20~45平方米为主。已经开工建设或通过现有建成住房转化的,可以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

  (三)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5%评估确定。

  四、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

  1.探索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企事业单位、城中村改制经济实体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土地使用权人可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支持产业园区配套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出具产业园区工业项目规划条件时,对于有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的,明确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的比例。(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在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中,单列租赁住房用地,占比一般不低于10%。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公交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财政支持政策

  1.对符合国家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可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可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具体支持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1〕696号)有关要求执行。

  2.对政府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优先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金融支持政策

  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发改委、襄阳银保监分局、人行襄阳中心支行)

  (四)税费、水电气等支持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第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承租户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中环水务、国网襄阳供电公司、华润燃气)

  (五)公共服务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公积金等基本公共服务。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度可根据租金标准和租住面积确定。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公积金中心)

  (六)简化审批流程

  1.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构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鼓励实施告知承诺制办理手续,实行相关各方联合验收。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2.对于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区直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报经市住建局进行计划性审查后,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项目建设主体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相关部门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审批手续。

  3.对于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纳入建设计划,相关的审批按现有规定执行。

  4.加快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完善各部门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统一管理。

  (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考核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等工作。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建立项目认定机制、建设方案联合审查机制、与金融、税务、水电气等部门联动机制。各相关部门要依职责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注重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确保项目建设、房源供给等各项工作落实。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建设、配租、使用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实现可持续运营。根据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存量土地房屋资源和人口流入情况,科学谋划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十四五”建设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以利用存量房、存量地为主,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供给。

  (三)多渠道筹集房源。市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并无偿移交的公租房,可结合实际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尚未配租的公租房房源、多余的安置房房源和市区市场租赁试点项目房源经市政府批准后可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其房屋产权登记用途、性质保持不变。

  经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联合审查并验收通过的人才公寓、蓝领(金领、白领)公寓、专家楼等项目及现有权属清晰且可利用的存量房源项目,凭项目认定书或建设计划可直接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现有存量工业用地上企业自建职工宿舍或公寓经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联合验收通过的,现有其他存量已建(改)租赁房项目经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联合验收通过的,也可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单位的事前事中事后联合监管,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秩序,严格租金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管,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严格落实审计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加强对商改租、工改租等行为的监管,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对违法改建、擅自改变用途等违规行为,严肃追责从严处罚。

  (五)强化评价考核。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和市属国有企业的年度目标考核。市住建局委托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组织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监测评价工作,对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单位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审批认定、监督管理、协调配合等工作进行评估考核,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本意见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各县(市)人民政府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襄阳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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