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政策落实工作的补充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7-20
摘要: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服务理念,本着“执行政策、科学管理、总体从宽、优化服务”的原则,认真解决政策及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将政策切实落实到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政策落实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自《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政策落实工作的紧急通知》(鄂地税发[2011]184号)下发后,各地按照文件要求,对个体工商户实行新的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总体执行较好。但是,部分地方在落实这一政策的过程中,也反映和暴露出一些问题。一些收入形势较好的地方,该收未收,放松管理;一些收入任务偏紧的地方,又存在政策执行不到位的情况,有的甚至采取突击调高核定税额等过急的办法,影响了政策落实,部分纳税人反映强烈。为确保此项政策全面准确落实,现就进一步做好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政策落实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政策的落实。调整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是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重大举措,对减轻个体税负、涵养地方税源、鼓励创业就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服务理念,本着“执行政策、科学管理、总体从宽、优化服务”的原则,认真解决政策及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将政策切实落实到位。

  二、分类管理,切实加强税额核定和税款征收。各地要充分发挥协税护税网络作用,注意税源调查摸底,真正掌握纳税人实际营业额,并以此作为核定征收的政策依据。对达到起征点的,依法征税;对营业税征免临界点的纳税人,做好征免间的均衡管理工作,避免征免间税负差距过大;对确实达不到起征点的,坚决不允许征税;对过去营业额核定偏低、而实际达到起征点的,应逐步调整税负,切实避免税负调整幅度过大而激化征纳双方矛盾。

  三、结合实际,注意核定征收的动态管理。各地要将按年核定与按季核定相结合。对季度性特征不明显,已实行按年核定按月征收的纳税人,不得实行淡旺季管理。对具有一定规模、行业性、季节性经营特征明显的纳税人,特别是在旅游景点地区从事旅游、餐饮、住宿等经营的纳税人,应实行淡旺季区别管理。对淡季期间,确实达不到起征点的免税;对旺季期间,经营业绩好、收入达到起征点的要征税,以确保应减即减、应收尽收。

  四、减轻税负,适当降低综合征收率。为缓解税额调整幅度过大带来的税负差异过大的矛盾,对营业额在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纳税人,各地可在调整起征点前执行的综合征收率基础上适当降低1至2个百分点(房屋出租除外)。

  五、注重协调,认真做好共管户纳税人征管工作。主管地税机关要积极加强与国税部门联系与协调,对缴纳增值税为主的共管户纳税人,在核定其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地方税费时,应注意把握地方税费与增值税之间的关联性,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其营业额,尽量保持政策的统一性。

  六、强化措施,进一步优化税收服务。要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税收宣传,加强纳税辅导,让纳税人正确理解有关政策规定。要切实保障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特别是妥善处理好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纳税人发票开具问题,可采取加盖印戳等方式区别征免纳税人用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纳税人合理用票需求。要切实注意税款核定与税控机使用的关联协调,并认真解决好税控机使用中的各种问题。要进一步简化办税程序,完善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和涉税事项“一站式”服务,认真落实政务公开和文明办税,推进政风行风建设,树立良好地税形象。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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