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区征收分局设置和管辖范围方面,对未按照城区机构改革方案规定,仍设置两个(含)以上征收分局分别管理企业和 个体固定业户税收的,或以农村分局的名义在城区设置征收机构管辖城区部分纳税业户(主要是个体业户)的,要将以上机构合并成为一个城区征收机构。对将城区纳税人(主要是个体业户)纳入农村分局进行管理的,必须把这些业户全部调整到城区征收分局内管理。对城区征收分局设置两个办税服务场所分别为纳税企业和个体业户长期提供税务服务的(现已在城区设立的个体定期征收点除外,但该征收点仅限于征期内由城区征收分局派员办公,受理申报和征收税款,不得办理税务登记和发售发票事宜,下同),要合并到一个城区办税服务厅内办公。 (二)双重职能国税局 双重职能国税局包括市地局直属征收分局与驻地的区(市)国税局合并成为双重职能机构的市区国税局、兼有直接征收和对下管理双重职能的县(市、区)国税局(含直接负责辖区内所有纳税人征收管理和税务稽查的县、市、区国税局,下同)。 市地局直属分局与驻地的区(市)国税局合并的市区国税局,负责对市地局驻地的城区及近郊的所有纳税企业和个体固定业户实行集中征收管理和税务稽查。内部机构为7个,其内设业务机构原则上为税收管理科、计会征收科、个体税收管理科。对计会统工作任务重、业务量大的,可在规定的内设机构个数之内单设计划财务科。同时,按规定设置税务稽查局。 市地局驻地的区(市)国税局必须改为兼有直接征收和对下管理双重职能的机构;其他县(市、区)国税局也可改为兼有直接征收和对下管理双重职能的机构。按这种形式将县(市、区)国税局改为双重职能机构的,负责对城区及近郊所有纳税企业和个体固定业户实行集中征收管理和税务稽查。内部机构为7个,其内设业务机构原则上为税收管理科(股)、计会征收科(股)、个体税收管理科(股)。同时,按规定设置税务稽查局。 对城区规模大的专业批发市场和特大型集贸市场税收,需设立专门征收机构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的,经呈报省国税局批准后,由双重职能国税局设立市场征收分局,对市场内的摊点和流动经营业户税收实行直接征收和划片管理稽查。 在双重职能国税局设置和管辖范围方面,对改为双重职能机构后仍保留原城区征收分局的,或将城区纳税业户(主要是个体业户)划归农村分局管理的,要严格按照双重职能国税局的设置规定规范机构和调整纳税业户。对形式上集中办公,实际上仍按原管辖范围或行业类型分别设置办税窗口,形改实不改的,要予以纠正。对业务科(股)与办税服务厅的业务各自独立,直接征收管理职能和对下管理职能没有真正成为一体的,必须按规定重新规范。对双重职能国税局设置两个办税服务场所分别为纳税企业和个体业户长期提供纳税服务的,要逐步合并到一个城区办税服务厅内办公。 (三)农村分局和中心税务所 农村分局和中心税务所的设置,要严格按照省局鲁国税人[1996]13号文件印发的《山东省国税系统农村征收机构改革试点方案》执行。农村分局或中心税务所内部一律不得设置机构。对辖区范围内的纳税人,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在农村分局、中心税务所设置和管辖范围方面,对农村分局管辖城区纳税人(主要是个体业户)的,要予以纠正。对管辖农村纳税人而将办公地点设在城区的,必须将办公地点按规定移到纳税户数较多、经济较为发达、交通较便利的农村乡镇。对在分局、中心税务所驻地以外另设固定征收地点长期派员办公的,要予以纠正。对在分局或中心税务所内部设置或变相设置机构的,必须进行纠正。 各地在机构设置和管辖范围方面按上述要求需要调整、规范和纠正的,要按规定程序报上级国税局审批。 二、征管工作职责和岗位设置 基层征收机构的征管工作职责和岗位设置,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关于深化征管改革的一系列方案和意见的要求进行规范。要依法划清国税机关工作职权和义务,明确基层征收机构所有工作职责,使基层真正承担起国家赋予的税收征管工作全部任务。同时,要做到岗位设置科学、业务分工合理、人员组合优化,使基层征收机构最大限度地发挥整体效能。 (一)基层征收管理主要工作职责 在基层,要以新时期基层税收征管工作任务为基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征管业务流程,全面细化基层征管工作职责,并确保基层所有征管工作职责任务一一落到实处,消灭征管的真空地带,改进工作薄弱环节,切实解决有事无人干等问题。三大系列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管理服务系列 (1)受理纳税人开业、变更、停复业、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对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按规定发放或收缴相关证件;并负责对税务登记证件进行验证、换证。 (2)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注销、转换、年审手续,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按规定程序确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分类管理方式,组织实施分类管理。 (3)负责对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申请进行受理、审核、报批。 (4)按规定确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单位,并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5)负责协调部门间的工作配合,组建协税护税网络;与工商行政管理、地税、技术监督等部门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核对纳税人户数,分析增减变化情况及成因;清理无证经营业户;对非正常业户按规定进行处理。 (6)对外来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进行登记、查验;负责受理、审核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按规定收缴。 (7)对纳税人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审查备案,对采用计算机记帐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的记帐软件、程序、使用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审查备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帐簿、记帐凭证设置及其他相关资料保管情况进行核查。 (8)按规定程序核定个体业户建帐类型及暂不建帐业户的范围,对个体大户建帐情况进行管理,对个体定期定额管理业户在分区域、行业、经营规模进行典型测算的基础上据实核定定额,对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随时调整定额;对应建帐未建帐和财务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及未按期申报的纳税人核定应纳税额。 (9)受理、审核用票单位和个人购领发票申请,确定其购票方式、发票种类、版本和准购数量,核发发票领购簿;核发企业发票领购人员资格证书;对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财务印章和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留存备查。 (10)按规定领购、保管、发售发票;按规定办理停供或限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手续;按规定代管、代开发票;对带有单位名称普通发票的印制申请进行审核、报批;对纳税人领购、开具使用、缴销、保管发票情况进行核查、监督;按规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交叉稽核;负责为纳税人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或其他税收管理证明,监督其调整帐务。 (11)受理纳税人减税、免税、退税、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纳税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财产损失等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申请,按规定对其资格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办理报批手续。 (12)负责对税务登记、发票等管理服务系列的税收违法(章)行为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报批后按规定处罚。 (13)编制税务登记、发票管理台帐,编报纳税户数、发票管理等税收征管报表;对税务登记、发票等管理服务系列的资料收集、录入、整理、传递。 (14)负责税收政策法规及集体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贯彻落实;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法规和税收实务知识方面的咨询服务;对纳税人进行税法和相关法律知识的辅导培训;发布税务公告,开展税法宣传。 (15)按规定组织征管各系列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16)按规定组织征管各系列资料的归集、建档、保管、借阅、查询。 2、征收监控系列 (1)负责核定纳税人的缴税方式、纳税申报期限和税款缴纳期限;负责受理、审核、报批纳税人邮寄申报、电子申报和延期申报申请。 (2)受理纳税申报,并对申报资料进行逻辑审核;对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进行催报。 (3)结合申报资料,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抵扣税款凭证的开具使用、取得情况和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标准及计税情况进行稽核。 (4)受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按规定审核、报批。 (5)依法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征收入库及税款退库;负责出口货物缴款书及分割单的资格审核和开具工作;对未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发出限期纳税通知书,进行催缴;对入库税款进行税票销号和对帐;建立税款征收台帐;负责与金融部门税款经收处的协调和对帐。 (6)按法定程序实施税款征收中的纳税担保、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7)负责税源调查工作;对重点税源业户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产品结构、资金运行、利润水平等影响税收增减变化的因素进行全面监控,建立重点税源管理档案;对其他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和税源变化情况定期调查分析,纳入日常管理。 (8)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申报异常业户并进行跟踪监控分析,从中判断申报有问题或有疑点业户,凡经日常稽核能核实的问题和疑点,按规定认定违法(章)性质并做出处理决定,对有偷骗税嫌疑并需进一步深查的,移交稽查环节查处。 (9)编制、落实税收计划,定期检查、考核、分析税收计划执行情况;对税款的应征、入库、欠缴和提退情况进行会计核算分析,编报会计报表;对税收收入等情况按税种、行业、经济类型进行统计核算和分析,编报统计报表;对税收票证进行管理,编报票证使用情况报表。 (10)依法处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征收监控系列的税收违法行为。 (11)负责对纳税申报、税款征收、计会统等征收监控系列的资料收集、录入、整理、传递。 3、税务稽查系列 (1)将上级局安排的稽查任务分解落实,按季分月确定本单位稽查任务,并配合上级稽查部门进行专项或专案稽查。 (2)受理举报,接收征管各环节转来的有偷骗税嫌疑纳税人的资料,收集、整理纳税人的各类涉税违法(章)问题和有偷骗税疑点等方面的信息。 (3)综合选案,确定稽查对象(农村分局和中心税务所可直接排查稽查对象),向被查对象发出书面稽查通知书。 (4)制定稽查方案,实施稽查,制作税务稽查底稿,收集、整理、保全被查对象的违法(章)证据;与被查对象核对稽查事实,听取意见,出具税务稽查报告。 (5)对被查对象依法采取纳税担保、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6)依法对查结的案件进行审理定性,制作审理报告,按规定程序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向被查对象送达有关法定税务文书,并监督其执行。 (7)对已委托代征的集贸市场税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集中检查清理。 (8)进行稽查成果分析,查找征管薄弱环节,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提出加强征管工作的办法和措施。 (9)编报税务稽查报表,整理税收违法(章)典型案例;归集、录入、整理、传递税务稽查资料,建立税务稽查案卷。 以上三大系列的征管工作职责,各地应结合基层征收机构的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分解、细化、补充和完善,但不能遗漏和空项。计算机硬件维修保管、征管软件应用、数据管理、计算机网络管理与维护等工作职责和征管各系列、各征管工作岗位目标责任制的制定、考核、落实等综合工作职责,必须在基层工作职责中摆到突出位置,真正抓好落实。双重职能国税局的税务稽查局工作职责由市地国税局按规定确定。在具体工作执行中,允许各市地本着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强化制约、促进协调的原则,对各系列间的工作职责进行适当调整。 (二)岗位设置 对基层岗位设置,要针对城区和农村不同特点,在测算量化基层征管工作职责的前提下据实确定,并根据岗位设置的形式和各岗位的职能划分,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搭配征管力量,既可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也可以实行分阶段兼岗,切实将税收征管的专业化分工管理与分阶段工作法有机结合起来,达到各岗位工作量的均衡饱满。 1、城区征收分局和双重职能国税局 城区征收分局和双重职能国税局在岗位设置上,要以专业化分工管理为主,按管理服务、征收监控和税务稽查三大系列确定基本岗位。 (1)管理服务系列的工作岗位设置,一方面要突出优化税务服务,既方便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又减少征、纳税成本,同时有利于纳税人及时、准确地了解税法信息;一方面要注重强化税收管理,达到及时清理漏征漏管业户,全面掌握税源底数、税源结构和分布状况,有效堵塞发票取得、开具使用和保管环节漏洞的目的。其基本工作岗位是税务登记管理、政策法规管理、发票管理、个体税收管理。 (2)征收监控系列的工作岗位设置,要把握征期内和征期后征管特点和工作变化情况,将集中征收和有效监控有机结合起来。征期内,要将工作重点放在办税服务场所,为纳税人履行申报纳税义务提供便利、快捷、高效的服务;征期过后,要将工作重点放在对税收会计、统计的核算,对税收资金运动全过程的分析,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抵扣税款凭证开具使用、取得情况的稽核,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和税源变化情况的调查、分析、监控,对申报纳税情况综合评估方面,同时对未按期申报、未按期纳税的业户依法进行催报催缴。其基本岗位是申报征收管理、计会统管理、税源监控管理。 (3)税务稽查系列的工作岗位设置,要注重精简稽查管理的层次和人员,将主要力量放在开展实质性、有效性的税务稽查上,以进一步强化稽查力度,切实发挥税务稽查的威慑作用,促使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其基本工作岗位是选案审理和稽查执行。双重职能国税局税务稽查局的岗位设置按有关规定办理。 具体岗位设置和岗位职责,原则上由各市地在对基层各系列、各环节业务工作量科学测算、分析的基础上,按各基层征收机构的实际情况分别确定。对有关减税、免税、退税,纳税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财产损失等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确定,延期缴税,个体定额核定及调整,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实施,稽查选案,税务违法(章)案件定性处理等政策性强的业务工作,要实行集体审议制度。同时,要十分注重岗位人员在办税服务场所内外的工作落实和协调,正确处理征期和征期后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变化情况,切实做到各岗位既有明确分工,又相互协作配合,确保整个基层税收征管工作健康有序运行。 2、农村分局和中心税务所 农村分局和中心税务所在岗位设置上,要坚持集中征收与划片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按服务征收、税源监控管理、税务稽查监督三部分业务设置工作岗位。 (1)服务征收业务的工作岗位,要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放在首位,同时兼顾基层征收机构的内部事务。岗位设置一般为管理服务岗位和征收计会岗位,其中:管理服务岗位主要负责税务咨询、税务登记、发票管理、资料整理、档案管理等工作;征收计会岗位主要负责申报受理、税款征收、计会统等工作。从事服务征收业务的工作人员要力求精简,原则上,在征期两个岗位各配备一人。到征收高峰期,征收计会岗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增配一人。征期过后,留有值班人员,对管理服务和征收计会两岗位工作统管,将分离出的人员按分阶段兼岗的形式,充实到税源监控管理和税务稽查监督工作中去。 (2)税源监控管理业务的工作岗位,一方面要突出划片管理,科学确定管片范围,并量化工作任务;另一方面要注重管片交流,将税源监控管理人员按一定比例定期在管片间相互轮换。岗位设置一般按所辖行政区域或经济地段,结合征管力量多少,划片设置若干税源监控管理岗位。各税源监控管理岗位主要负责对漏征漏管业户的清理、对税源情况开展调查、对新办证业户的定额核定进行调查测算、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和申报纳税情况日常监控、对未按期申报纳税业户实施催报催缴、对委托代征工作管理、对个体建帐管理等工作。从事税源监控管理的工作人员应作为基层征收机构的主要力量,其配备要与业务工作量相适应,每个划片岗位原则上不超过2人。 (3)税务稽查监督业务的工作岗位,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对纳税人实施有效稽查方面,并通过查外促内,促进基层各业务岗位之间的协调和制约。原则上设置一个税务稽查监督岗位,主要负责对固定纳税业户实施稽查,对已委托代征的集贸市场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清理,对管理服务、征收计会、税源监控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从事税务稽查监督的工作人员必须精干,一般为2至4人。 对设在工矿区或管理业户多、税收任务重的农村分局,可比照城区并结合农村特点,按系列设置岗位,实行专业化分工管理。 三、办税服务场所窗口设置及功能 办税服务厅(室)作为国税机关为纳税人办理税务事宜提供全方位服务的综合办税场所,其建设要按照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简便适用的原则进行,既要符合集中征收的要求,又要方便纳税人办税。一个征收单位只能设置一个办税服务厅(室),厅(室)内的窗口应按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系列中直接为纳税人服务的不同内容分类设置,使纳税人的一切涉税事宜均能在厅(室)内办理完毕。窗口的设置数目,在满足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需求的前提下力求精减,以使各窗口的工作量尽可能满负荷。 (一)城区办税服务厅 城区征收分局和双重职能国税局在办税服务厅内一般设置咨询登记、发票管理、申报征收三类窗口,并商请金融部门在厅内设置税款经收处。各类窗口的主要功能如下: 1、咨询登记窗口:提供税收政策法规、税收实务方面的咨询服务;发布税务公告、发放税收宣传资料和其他税务资料;受理审核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和停复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受理审核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注销、年审和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申请;开具《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受理纳税人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和纳税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财产损失等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申请等。 2、发票管理窗口:核发企业发票管理员资格证书和发票领购簿;发售发票;受理带有单位名称普通发票的印制申请;收缴发票和发票领购簿;代管、代开发票;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等。 3、申报征收窗口:受理纳税申报,审核纳税资料,征收税款;受理邮寄申报、电子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 城区征收机构咨询登记窗口和发票管理窗口由管理服务系列的机构或岗位设置,申报征收窗口由征收监控系列的机构或岗位设置。厅内设置的各类窗口,不得按所管辖纳税业户的经济性质、经济区域、所属行业进行划分。窗口设置的数量要尽可能压缩,已设立的窗口,在业务量小的时期要及时合并,以节省人力,提高效率,防止窗口设置过多过滥,业务量不饱满。对咨询登记(税务咨询、税务登记)窗口,原则上只设1个,其工作量小的,要与发票管理窗口合并;对申报征收窗口,要根据管辖纳税业户的多少和业务工作量的大小,合理确定数量,以满足纳税人集中申报纳税的需要。征期过后,原则上只在1个申报征收窗口保留值班人员,关闭其他申报征收窗口;对发票管理窗口,要根据管理方式的不同和发售、代开发票量的多少确定数量,一般1至2个窗口,在业务量小的时期,只在1个发票管理窗口保留值班人员,允许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在同一窗口内发售、代开。在具体安排办税服务厅内窗口人员时,要按照既保证办公时间内为纳税人提供不间断服务、又有效避免人员闲置的原则执行。征期,厅内窗口要根据工作需要适当配备人员,其中:在征收高峰期要配齐人员,为纳税人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避免纳税人长时间排队等候;征期过后,厅内值班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2人。对双重职能国税局管辖纳税业户多、业务工作量大的,以及在基层征收机构内实行票款结报制度的,其窗口设置及功能由市地国税局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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