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1998]53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检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基层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5-29
摘要:为及时解决税收征管改革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新模式的运行质量,推动全省征管改革工作向纵深发展,省局在深入调查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基层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检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二)农村办税服务厅(室)

  农村分局和中心税务所在办税服务厅(室)内一般设置管理服务、申报征收两类窗口,并商请金融部门在厅(室)内设置税款经收处。农村办税服务厅(室)管理服务窗口功能与城区办税服务厅咨询登记和发票管理两窗口功能一致;申报征收窗口功能同城区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窗口功能。

  农村征收机构管理服务窗口和申报征收窗口由服务征收业务的工作岗位设置。原则上在厅(室)内设置1个管理服务(税务登记、税务咨询、发票管理)窗口和1个申报征收窗口。对管辖纳税业户较多、业务量较大的单位,在征收高峰期可增设1个申报征收窗口。征期过后,厅(室)内只在一个窗口安排值班人员,关闭其他所有窗口。厅(室)内工作人员的数量要严格控制,原则上,征期厅(室)内工作人员为2人,征收高峰期可增加1人,征期过后,在厅(室)内只安排1位值班人员。对业务量特别大的农村分局,可比照城区办税服务厅并结合农村特点设置窗口和安排厅(室)内窗口人员。

  城区和农村办税服务厅(室)内各类窗口具体设置、数量和值班人数,由各市地根据基层征收机构所辖纳税业户的多少、征管任务的大小,在科学测算工作量的前提下合理确定,但稽查系列不得在办税服务厅(室)内设置窗口,严禁税务代理机构在厅(室)内设立窗口及厅(室)内税务人员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征期后,厅(室)内值班人员要精简到最低限度,以腾出人力,从事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工作。厅(室)内值班人员主要工作除受理纳税人有关涉税事宜、及时为纳税人提供税务服务外,还要对收集的各种资料进行录入、传递、整理、归集,对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抵扣税款凭证开具使用、取得情况进行稽核,并办理计会统有关业务和日常事务性工作。

  四、业务衔接与信息传递

  在基层征收机构,要按照税收征管的内在要求,本着减少传递手续、简化衔接程序、密切工作联系、提高征管效率的原则,确定业务衔接内容和信息传递渠道,切实解决好基层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工作断档、脱节、推诿等现象,使征管各系列、各环节形成一个协调运转的有机整体。对基层征收机构已形成计算机局域网的,其业务衔接主要通过信息共享来实现。对暂不能在网上传递的信息,要确定合理的业务衔接程序和有效的信息传递途径,确保征管各项工作相互配合、有序开展。基层征收机构各主要环节业务衔接和信息传递的基本内容如下:

  (一)税务登记

  1、开业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人员受理纳税人开业登记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要把开业登记的相关信息通知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税务稽查等环节,纳入正常管理。

  2、变更税务登记

  对纳税人申请变更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或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在收回其原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后,要比照开业税务登记办理变更手续并传递信息;对纳税人不属上述范围的变更登记申请,要按规定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后,将相关信息通知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税务稽查等环节。

  3、停复业管理

  收到纳税人提交的停业申请后,将其填报的“停业申请审批表”转发票管理和申报征收环节,在收到两环节反馈的发票收缴、发票领购簿封存及税款、滞纳金、罚款清缴信息后,对符合条件的批准纳税人停业。纳税人复业时,要将其复业信息通知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税务稽查等环节,纳入正常管理。

  4、注销税务登记

  对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将其填报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转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税务稽查等环节,待收缴发票和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实地核查完毕的信息反馈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并将注销信息通知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税务稽查等环节。

  5、非正常户管理

  对经查实确属失踪,暂时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按规定转作待处理户后,将信息通知发票管理和申报征收、税务稽查等环节备查。

  6、税务登记换证、验证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

  在税务登记换证、验证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中,发现纳税人有偷骗税嫌疑的,移交给税务稽查环节,作为税务稽查的对象。待验证、换证及年审工作终结后,应将有关信息资料传递到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税务稽查等环节。

  7、税务登记违法处理

  对纳税人在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及验证、换证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中发生的税收违法行为按规定程序实施处罚时,要将税务处理决定转申报征收环节收缴罚款并据以进行会统核算,转税务稽查环节备查。

  8、其他工作

  (1)将纳税人经批准被认定或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信息和审核认定的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单位的信息,传递给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税务稽查等环节。

  (2)对开具《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的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回证明的,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申报征收环节作为征收监控的依据。

  (3)将税务登记环节发现纳税人有偷骗税嫌疑的,移交给税务稽查环节,作为税务稽查的对象。

  (二)发票管理

  1、发票发售

  发票管理人员收到纳税人开业登记信息及领购发票申请,在按规定确定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购票方式、版本、限购数量等,并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后,将相关信息转申报征收环节作征收监控的依据。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停供或限购

  接到申报征收或税务稽查环节转来的纳税人未按期申报、未按期缴纳税款或利用发票进行偷骗税的信息,按规定办理停供或限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手续,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申报征收或税务稽查环节。

  3、发票的代开

  对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企业、申请开具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提供的发生购销业务的书面证明材料按规定审核后,转申报征收环节据以征收税款,待收到已清缴税款的信息后,按规定为其代开发票。

  4、发票缴销

  接到税务登记环节转来的,因纳税人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停业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等需清缴发票的信息后,应按规定清缴发票、收回发票领购簿,并将清缴情况反馈给税务登记环节。

  5、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发现问题的处理

  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中确认纳税人有未按规定开具使用和取得发票行为的,将税务处理决定转申报征收环节清缴罚款,并据以进行会统核算。发现纳税人有偷骗税嫌疑的,移交给税务稽查环节,作为税务稽查的对象。

  6、发票违章处理

  对日常管理中发现的纳税人在发票领购、保管、开具使用和缴销等方面发生的违章行为实施处罚时,要将税务处理决定通知申报征收环节清缴罚款并据以进行会统核算,传递给税务稽查环节备查。将发票日常管理中发现纳税人有偷骗税嫌疑的,移交给税务稽查环节,作为税务稽查对象。

  7、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的开具

  将按规定为纳税人开具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信息,通知申报征收环节,用以监督纳税人调整帐务、冲减进项税额。

  (三)政策法规执行

  1、政策法规管理人员应将税收政策法规,按业务工作需要转给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税务稽查等环节。

  2、将批准纳税人减税、免税、退税、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纳税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财产损失等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决定,通知申报征收环节,据以监控征收、退税和会统核算,并转税务稽查环节备查。

  (四)核定定额

  1、个体税收管理人员将个体定期定额管理业户的定额核定情况,通知申报征收环节据以征税,并转税务稽查环节备查。

  2、将对应建帐未建帐和财务会计核算不健全及未按期申报纳税人核定的应纳税额情况,通知申报征收环节据以征税,并 转税务稽查环节备查。

  (五)申报征收

  1、纳税申报

  (1)征收计会人员接到税务登记环节转来纳税人开业、变更登记的信息后,将其纳入正常管理。

  (2)将申报期内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名单传递给发票管理环节,作为发票管理环节停供或限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据。

  (3)在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稽核中确认纳税人有偷骗税行为的,转发票管理环节停供或限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税务稽查环节进一步稽查。

  (4)在对纳税申报异常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分析中,发现申报明显不实、有偷骗税嫌疑的,移交税务稽查环节,作为税务稽查对象。

  2、税款征收

  (1)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及超过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期限仍不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名单传递给发票管理环节,作为对其停供或限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据。

  (2)收到税务登记环节转来的纳税人申请停业、注销税务登记的信息,在对其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进行清缴后,将清缴情况反馈给税务登记环节。

  (3)收到税务登记环节转来的非正常户认定信息后,应对失踪纳税人的税款缴纳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给税务登记环节。

  (4)收到发票管理环节转来的为纳税人开具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信息并监督纳税人调整帐务、冲减进项税额后,将结果反馈给发票管理环节。

  (5)收到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税务稽查等环节转来的税务违法(章)处理、处罚决定后,按规定将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组织入库,并将入库情况进行反馈。

  3、其他工作

  (1)将税收计划的分配和执行情况传递给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税务稽查等环节。

  (2)将税收监控和统计分析情况传递给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税务稽查等环节。

  (3)将申报征收环节对纳税人实施税务处罚的信息,传递给税务稽查环节备查。

  (六)税务稽查

  1、综合选案

  (1)综合选案人员接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等环节转来纳税人有偷骗税嫌疑的信息后,将其列为税务稽查对象,转稽查实施环节进行稽查。待接到稽查审理环节反馈稽查审理结论后,向提供偷骗税嫌疑信息的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环节反馈情况。

  (2)将通过稽查成果分析发现的税收征管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及时反馈给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等环节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2、稽查实施

  稽查实施人员对被查对象稽查完毕后,按规定程序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底稿”及其他材料交审理环节审理;收到审理环节反馈的需补查或重新稽查的信息并按要求进行补查或重新稽查后,将复查情况反馈给审理环节。

  3、稽查审理

  稽查审理人员接到稽查实施环节转来的“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其他有关资料,按规定审理完毕后,对需补查或重新稽查的,提出审理意见连同有关材料退回稽查实施环节;对有偷税等问题需补税罚款的,制作有关文书转稽查执行环节作执行依据,转申报征收环节清缴税款和罚款并据以进行会统核算,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等环节备查,并转综合选案环节。

  4、稽查执行

  稽查执行人员接到审理环节转来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税务文书,按法定程序执行完毕后,将执行情况反馈给稽查审理等环节。

  双重职能国税局税务稽查局查补税款的清缴入库,其业务衔接与信息传递,由各市地国税局确定。

  在业务衔接与信息传递方面,要以市地为单位,针对城区和农村的税收征管工作的不同特点,将以上基本内容分别按城区征收分局、双重职能国税局、农村分局和中心税务所进行分解、细化、规范。原则上,城区的业务衔接和信息传递要注重专业化分工管理,以各系列、各环节之间的衔接和传递为主;农村的业务衔接和信息传递,要在坚持专业化分工管理的基础上,突出划片管理,合理确定服务征收、税源监控管理、税务稽查监督业务中各岗位之间衔接和传递的具体内容,使厅(室)内服务征收人员、划片税源监控人员、税务稽查监督人员之间以及厅(室)内管理服务与征收计会人员之间的业务衔接和信息传递及时、严密、规范,以形成完善的协调制约机制,确保农村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运转。在具体执行中,各市地和县级局都要根据基层征收机构计算机应用水平和网络建设情况,层层制定符合实际的业务衔接制度和办法,明确规定各系列、各环节的业务衔接方式,具体确定网上和文书传递信息的内容和方法。对信息资料能实现共享的,应明确税务信息录入计算机的时限和质量要求;对信息资料确需手工传递的,应进一步明确相关环节间税务信息传递的时限、方法及传递所需使用的文书。同时,要辅以必要的考核措施,督促基层征收机构认真落实各项业务衔接制度,切实提高征管新模式的运行质量。

  五、日常税源监控管理

  日常税源监控管理作为国税机关控制税源底数,了解税源结构和分布状况,把握经济税源变化动向和发展趋势,掌握纳税人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分析评估纳税申报质量的重要措施,在新的税收征管模式下需要进一步强化。特别是征期过后,随着受理申报和征收税款工作量的减少,基层日常征管工作的重点要逐步转移到税源监控管理上来。在实行税收专业化分工管理条件下,基层税源监控管理的方式、方法和手段应相应作出调整和改进,要采取分析利用信息资料和深入实地调查测算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工作,特别是近一时期,基层征收机构日常税源监控管理的重点要放在清理漏征漏管业户、及时了解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和税源变化、有效监控增值税纳税申报异常情况等方面,以进一步强化日常税源监控管理的针对性和力度。要注重收集、规范、存储纳税人的全部纳税资料和各类涉税信息,运用计算机对占有的大量数据资料进行分析、对比、排列、组合,以逐步实现税源监控管理现代化。

  (一)对漏征漏管业户的监控管理

  基层征收机构要针对国税部门机构收缩、人员集中、对漏征漏管户管理难度增大的特点,加大工作力度,多渠道、多形式地清理漏征漏管业户,防止纳税人弃证经营,把一切应由国税机关管理的纳税人全面有效地控管起来,以达到保护合法经营、防止税源流失、维护税法尊严的目的。

  1、通过与工商行政管理、地税、技术监督等部门建立定期工作联系通报制度,按月或按季将工商行政管理、地税、技术监督等部门控管业户的变化情况与国税机关新开业、注销、变更、停复业户情况逐一进行核对,查找户数差异并分析成因,从中发现漏征漏管业户,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将其纳入正常管理。

  2、根据辖区内纳税人的分布特点,由个体税收管理人员为主按街道、乡村、路段划片包干清理无证经营业户;对已委托代征税款的集贸市场,由稽查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集中清理,对大的集贸市场按月清理,小的集贸市场按季清理,对清理出的无证长期经营业户,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将其纳入正常管理。

  3、通过调动社会各方面协税护税的积极性,特别是有效发挥乡(镇)村政权组织的作用,建立严密的协税护税网络,以配合国税机关逐乡(镇)逐村清理无证经营业户。

  4、定期将正常纳税的个体业户名单和定额采取不同的形式予以公布,以发动和鼓励群众揭发检举漏征漏管业户,并确保税负公平。

  5、通过检索电话号码簿等公开资料和分析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的诸如财产、金融等方面信息的方式,查找所辖未办税务登记业户线索,从中发现漏征漏管业户。

  (二)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和税源变化的监控管理

  基层征收机构要通过采取对纳税人登记、申报征收等征管资料信息系统分析和深入业户实地调查核对等方式,全面了解所辖纳税人的经营地点、法人代表(业主)、从业人员、分支机构设置等基本情况,以准确掌握税源结构及分布状况,切实摸清税源底数。在此基础上,要根据辖区内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和实现税款情况,并结合本单位税收任务大小,将纳税人划分为重点税源企业、中小纳税企业和个体业户,以便合理安排征管力量,有针对性地采取监控措施,切实把各类税源管住管好。

  1、对重点税源企业,应准确掌握其生产能力、经营规模、生产工序、产品品种、市场销售、成本核算等情况以及新产品开发、产品结构调整、资金周转、利润水平等影响税收增减变动的因素,对大型企业集团和跨地区、跨行业的联合体,还要了解其资产组合、管理模式、联合方式、关联企业和利润分配情况。同时,要结合税收政策调整、市场供求变化、生产结构变化等情况对重点税源企业进行短期或中期的综合分析,以确定一定时期内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增长点和减收因素,预测税收升降变化趋势和企业发展前景。要利用计算机建立重点税源信息库或建立重点税源台帐,并指定专人负责。每月征期过后,要逐户分析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运营、税款缴纳以及缓、欠税情况,并参照同行业、同规模纳税企业的税负情况和本企业上年同期、上月份的税收收入和税负水平进行横向和纵向对比,据以编制重点税源企业纳税情况说明材料,作为调度税收收入的重要参考依据。

  2、对中小纳税企业要分区域、按经济类型和行业进行分类监控管理,通过选择有代表性的业户进行重点解剖调查和随机抽样调查等办法,了解掌握中小纳税企业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产品品种结构、产供销渠道、资金运营和利润水平等情况,确定不同经济类型、不同行业税源变化的一般规律,科学测定其平均税负水平。每月征期过后,要通过计算机处理或其他方式,将每户中小企业的申报纳税及缓、欠税款情况与测定的同类业户平均税负水平进行分析对比,以有效监控中小纳税企业的税源变化,为加强对中小纳税企业的税收征管打下基础。

  3、对个体业户要按经营地域的不同,将其划分为城区、城乡结合部、乡镇驻地和农村纳税人,并分行业按大中小三类选取典型户进行重点解剖,采用“保本推算法”或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的办法,分析测算不同区域、行业、类型个体业户的最低生产经营额,据此确定其平均税负水平,以有效监控个体业户的查帐征收和定额核定及调整等情况。对建帐的个体大户,要按月将其申报情况与同地域、同行业、同类型纳税业户的平均税负水平进行对比,税负变化情况较大的,要通过实地核查,找出原因,督促建帐大户正确核算经营成果;对个体定额业户,要根据不同区域、行业、类型个体业户的平均税负水平,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逐户分析税负增减因素,并据实核定定额。定额调整要结合个体业户生产经营规模变化情况进行,每年至少调整一次,切实做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

  (三)对增值税纳税申报异常情况的监控管理

  基层征收机构应在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对其开具使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税款凭证查验稽核,并辅以必要的实地核查,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综合评估,重点对纳税申报异常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分析其成因,确定无正当理由而出现纳税申报异常情况的业户,并判断有无主观故意,从中查找涉税违法(章)线索,为实施有效税务稽查提供依据,切实做到将所有纳税申报异常情况置于国税机关的监控之下,以堵塞税收征管漏洞,进一步提高纳税申报质量。

  1、对纳税申报中销项、进项税额均为零和销项、进项税额相等的纳税业户,通过重点审核其发票开具使用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已开票但未计销售、未及时申报纳税的问题,有无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的问题;通过对其财务报表中相关经济指标进行审核和实地查看仓库保管帐、出入库凭证等,确定是否有将自产货物用于本企业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非应税项目或对外投资、入股及以实物分配给股东、捐赠等不计入销售帐的问题或发出商品不计入销售帐户而长期挂在“预收帐款”等问题。

  2、对纳税申报中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的纳税业户,除对其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进行审核外,要通过重点审核各种抵扣税款凭证,确定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可抵扣税款的凭证是否合法,是否有将购进的固定资产抵扣税款的问题,是否有将非生产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抵扣税款的问题,是否存有商业企业购进商品未付款即抵扣税款或工业企业购进货物未入库即抵扣税款的问题。

  3、对纳税申报中税负偏低的纳税业户,除对其销项、进项税额进行审查核实外,要通过当期纳税申报情况与同行业及本企业上期申报情况、历史平均税负水平进行横向和纵向对比分析,并结合日常掌握纳税人情况,找出其税负偏低的症结所在,判断正常申报业户和非正常申报业户,对非正常申报业户,区别属于执行政策有误和主观故意的性质,确定需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对象。

  4、对无正当理由而未按规定申报的纳税业户,经国税机关依法催报催缴后仍不改正的,应及时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按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依法核定其应纳税额,限期缴纳,限期内仍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日常税收监控管理工作主要由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系列的工作岗位来承担。其中,摸清业户底数,掌握税源分布状况,以管理服务系列为主完成;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对纳税人异常申报进行监控管理,以征收监控系列为主完成。基层征收机构要通过对纳税人实行税前、税中、税后的全方位监控管理,准确地掌握税源结构、分布状况及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履行纳税义务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调整工作思路和管理重点,牢牢掌握组织收入和做好各项税收征管工作的主动权。在执行中,基层征收机构可将税源监控管理的各项工作在不同系列和岗位间适当调整,但必须立足实际,合理安排,确保日常税源监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六、计算机应用与管理

  基层征收机构要按照总局、省局有关税收电子化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加强计算机的应用与管理,重视税收电子化建设,不断提高计算机操作人员的素质,充分利用现有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真正发挥计算机网络的依托作用,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等基层税收征管工作全过程,提高税收管理和监控水平。

  (一)软件应用

  基层税收征管各类软件系统必须在同一计算机网络或单机上运行,保证数据共享。

  1、在税务登记环节,要利用计算机实现对纳税人开业、变更、注销、停复业登记和非正常业户认定工作进行管理。对一般纳税人认定、年审工作进行分户管理。及时录入或接收上级单位办理的相应资料,定期自动形成相关税务登记查询资料和报表,交有关领导和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税务稽查等环节。逐步实现利用计算机将工商行政管理、地税、技术监督等部门控管的业户情况与国税部门税务登记情况进行核对,清理漏征漏管业户。

  2、在发票管理环节,逐步实现利用计算机发售发票,代开发票,对用票单位和个人购票方式、限购数量、版本等的核定及发票使用、缴销情况进行管理。监督、核查、监控发票购、用、存的工作过程。共享税务登记、申报征收资料,自动查验纳税人的申报、入库、欠税情况,控制用票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定期产生相关数据、报表、台帐,按规定传递给有关环节,取消手工报表。通过金税工程逐步实现利用计算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交叉稽核。

  3、在政策法规执行和核定定额环节,要利用计算机对纳税人减税、免税、退税业务进行管理,录入相应申请审批表。对个体业户实行分类管理,录入个体定额。逐步实现利用计算机对纳税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财产损失等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进行管理,查询了解税收政策法规和税收业务知识,并能根据工作需要向计算机系统添加新内容,向纳税人发布税务公告、税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等信息。

  4、在申报征收环节,要利用计算机对纳税人的缴税方式、纳税申报期限、税款缴纳期限、期初欠税余额进行管理,录入相关数据。共享税务登记及有关资料,对纳税申报进行管理,录入纳税人上门申报、邮寄申报、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资料,受理电子申报资料。办理正常税款、查补税款、预缴税款、清理欠税滞纳金、罚款的征收入库及税款退库业务。共享纳税核定资料,打印完税证、通用缴款书、汇总缴款书、收入退还书、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票据,补录或接受以其他方式开具的各种税收票证,确保申报征收数据的完整。定期产生征管资料,全面反映申报、延期缴纳、已征、提退和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情况,取消相应手工帐表。定期产生纳税申报异常业户清单和未按期缴纳税款业户清单,据此对企业进行跟踪监控分析和催报催缴。逐步利用计算机实现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数据,对增值税申报资料进行稽核,有效避免纳税申报异常情况等问题的发生。逐步实现根据输入的重点税源企业财务报表等涉税指标,对其进行有效监控。

  5、在计会统环节,要利用计算机管理税收计划,录入税收计划数据,结合税款入库情况,为领导和有关环节分析及输出税收收入进度情况。共享税务登记、申报征收资料,对税款的应征、欠缴、待解、减免、上解、入库和提退各环节进行会计核算,实现与银行及其他金融部门对帐,编制、打印记帐凭证,并进行核对,录入手工编制的会计核算记帐凭证,登记计算机帐簿,定期编制、打印会计报表和原始凭证汇总单。对税收收入按税种、行业、经济类型进行统计分析,定期编制统计报表。取消手工帐簿和报表。逐步实现利用计算机与金融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加快税款上解、入库的速度。逐步实现对税收票证进行管理,编制票证使用情况报表。

  6、在税务稽查环节,应利用计算机共享税务登记、申报征收资料,逐步实现根据纳税人近两年的税务登记、申报征收等有关资料(不足的数据必须补齐),采用常用指标进行选案。录入有关举报、上级指令、部门转办的选案分析资料,产生稽查对象清册。对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工作进行监控。录入案源登记、稽查登记、审理登记、执行登记资料,产生相应文书。编制税务稽查报表,并按规定上报各种电子报表。

  (二)网络建设

  基层征收机构根据各自单位的不同性质和业务量大小,建立计算机网络,按工作量和实际需要合理配置工作站,既保证征收、服务需要,又满足监控、管理需要,使计算机得到充分利用,避免计算机设备的浪费。

  1、城区征收分局必须建立计算机局域网,配备工作站的数量要与其业务相适应,并实现与上级部门联网。

  2、双重职能国税局城区内必须建立计算机局域网,配备工作站的数量要与其业务工作量相适应。双重职能机构要及时获取所属农村分局和中心税务所的征管信息,对其进行监控管理。

  3、农村分局和中心税务所应建立计算机局域网,条件不具备的可暂时单机运行。有条件的农村分局和中心税务所要实现与上级部门的远程联网,无条件的可用软盘报送数据。

  各基层征收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网络建设,逐步实现与上级部门及与工商行政管理、地税、技术监督、金融等部门信息联网,保证数据准确、快速地传递,满足税收征收管理需要。逐步实现与企业的联网,满足企业实行电子申报和国税机关有效监控企业纳税情况的需要。

  (三)网络管理

  双重职能国税局必须配备专职网络管理员,城区征收分局、农村分局和中心税务所必须配备兼职网络管理员,并督促其严格履行职责。

  1、按照计算机软、硬件操作规程进行网络操作,按有关规定开关网络并做好网络监控,广域网用户要遵守广域网开关网及收发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查阅网络信息,并做好上下级共享数据的发送、接收工作。

  2、记录网络运行情况,进行软、硬件维护及数据库管理,排除网络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网络畅通。要及时进行新版软件的安装、转换、调试和培训工作,充分发挥网络功能。

  3、必须设置用户口令及各岗位的访问权限,对口令失密的,要及时更新,以防其他用户非法进行网络操作。

  4、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计算机病毒防治的规定,对发送的数据文件事先检查、清除病毒并进行压缩打包处理。对接收的数据文件和需安装使用的外来软件必须先进行病毒检测,确认无病毒后方可使用。要经常对网络服务器和每台工作站进行病毒检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防止病毒感染和扩散。

  5、禁止在网络上安装、使用与基层税务工作无关的软件。

  6、要定期对网络上的垃圾数据进行清理,按规定对网络上的资料和数据及时做好备份。

  网络管理人员要不断学习掌握计算机网络新技术,努力研究税收应用软件的使用和维护,不断提高网络管理水平,并定期对计算机操作人员进行辅导。

  (四)计算机操作

  计算机操作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1、按照岗位分工和业务工作流程操作使用计算机设备,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计算机管理人员的管理。

  2、按照开机顺序启动计算机设备,严格执行用户权限,不乱用他人口令,不进行非授权操作,严格按照网络操作规程进行上下网和关机操作。

  3、按照各应用软件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和税收业务流程正确操作分管业务模块,不进行与分管业务无关的操作,工作人员不准在计算机运行状态下脱岗。

  4、随时查看所在岗位计算机软、硬件运行情况,并做好上机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计算机管理人员。严禁使用与本岗位业务无关的软件和数据上网操作,外来数据在使用前必须进行病毒检测,确认无病毒后方可使用。

  5、未经领导批准,不得为他人复制系统业务程序和数据。严禁随意挪动、拆卸、增添或变更计算机及相关设备。严格按规定保管、传递原始资料和计算机输出的资料。

  6、未经领导批准,不得采用命令方式对数据库操作,严禁对原始数据进行修改,严禁使用删除等破坏性命令对网上文件进行操作。

  计算机操作员要不断学习、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努力钻研税收应用软件的使用方法和功能,不断提高应用水平。

  (五)数据管理

  基层征收机构必须加强网络数据的管理,保证计算机网络正确有效的运行。

  1、录入数据要及时、准确、完整。

  2、及时核对数据,按时间段分操作员打印申报征收等资料清单,与原始凭证核对,发现申报征收数据有误时,必须及时作废并将有关错误数据进行调整。审核无误后将申报征收资料清单附相应原始凭证转交下一环节,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依据。

  3、若录入的各类原始资料发生问题,必须对计算机内的相应资料进行调整。

  4、征期后及时结转申报征收数据,形成稽查选案数据。

  5、征期内对网上数据每日至少备份一次,征期后根据业务需要可适当减少备份次数,每月必须确保备份一套完整的数据。年末备份数据要及时放入历史数据库中,以便与去年数据进行比较。

  6、设立数据资料专用档案柜,对备份数据必须实行标签入档。对备份数据进行异地存放,并定期把有关数据报送上级单位。

  7、根据档案管理要求对税收征管各主要环节的重要资料进行打印并存档。

  后根据业务需要可适当减少备份次数,每月必须确保备份一套完整的数据。年末备份数据要及时放入历史数据库中,以便与去年数据进行比较。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