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追回多缴时间超过三年税款又一成功案例

来源:华浩财税 作者:李华 人气: 时间:2021-03-31
摘要:近年起,纳税人的维权意识在不断提高,同时税务局以民为本的服务水平在不断提升。鉴于税收征管法第51条、第52条的漏洞,税务机关一般认为纳税人多缴税款必须在三年内提出退税申请,否则不予退税。

  近年起,纳税人的维权意识在不断提高,同时税务局以民为本的服务水平在不断提升。鉴于税收征管法第51条、第52条的漏洞,税务机关一般认为纳税人多缴税款必须在三年内提出退税申请,否则不予退税。查遍征管法,我们无法查到支持税务局这种解读的明确条款和规定。面对历史惯例,纳税人很难维权。近年来,纳税人相对弱势、难以维权的局面在去年有了很大的改变。2020年5月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8日做出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等与刘玉秀二审行政判决书》((2019)京02行终964号行政判决书)、《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等与沈恒二审行政判决书》((2019)京02行终963号行政判决书)判定,北京税务局西城区税务局向纳税人刘玉秀、沈恒退回多缴时间已超过三年的税款。

  有了这个判例,我和一些税务机关沟通,他们仍然认为,缴纳时间超过三年的多缴税款不予退税。咨询我所在的省12366,上报回复仍是不予退税。一个偶然的机会,GD省一个读者在税屋网上读了我的相关文章,就她12年前购房多缴个人所得税5000元一事咨询我。了解她的具体情况后,帮她梳理案情,整理成《行政复议申请书》,指导她向DG市税务局北城区税务分局提请行政复议。

  近期,她告诉我,北城区税务局通知她去办理退税事宜。又一成功案例表明,现在税务机关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担当在不断提高。同时,纳税人应当积极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下面是我为她代写的退税申请书,供各位参考。遇到类似问题的朋友,可以联系我。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1:彭***(身份证号码:*******),申请人2:陈**(身份证号码:*****)(以下统称本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受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电话:150******

  被申请人:DG市**城区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一、申请复议的要求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0年11月27日作出的(2020)18***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不服,现请求撤销DG市**区税务局2020年11月27日做出的**税**通(2020)18****号文,判定**区税务局退回申请人多缴的个人所得税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与理由

  1.事实与经过

  2008年4月28日,本人将DG市**花园B1座705室转让给宋**、李**。当时,此房的房产证已经满五年,且是我当时唯一的住房。根据税收政策,此房转让应当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其它税收。我对税收政策不了解,不知道能享受免征政策,本人错误地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我委托宋**、李**于2008年4月28日缴纳了此笔税款(完税凭证号码:(2008-)***地2601***号)。最近,在与朋友聊天的过程中,我才发现多缴个人所得税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我发现问题的时间已经远超过税收征管法中提及的3年。

  2.政策依据与理由

  对纳税人误缴多缴的税款应当及时退税。2020年5月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8日做出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等与刘玉秀二审行政判决书》((2019)京02行终964号行政判决书)、《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等与沈恒二审行政判决书》((2019)京02行终963号行政判决书)。对于该案情况可咨询北京市税务局西城区税务局法制科,其办公电话:01066027600,01083543735。北京一二审法院均认为,《税收征管法》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制定明确稳定的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收征收标准并体现在课税要素的诸项规定之中。税收课税要素主要包括征税主体、征税客体、税率等。税收公平是税法制定和实施的首要原则,是涉税行政诉讼案件审查的重点。如果税务局不退还纳税人已缴的税款,将不符合公平、适度、法治等税收基本原则,有违征纳平等的税法立法宗旨。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税收征管法》第51条、第52条就征纳双方(含扣缴义务人)税款追索的时效条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该案与51条规定没有明确对应的情形。西城区税务局对该案税法适用情形做了扩大或缩小的解读。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税务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要符合法律的意图、精神、宗旨、公平正义等价值目标。西城区税务局和北京市税务局过于苛求纳税人对税收法律制度具有的专业知识及能力,有违合理行政原则。

  我的情况与刘玉秀和沈恒类似。我是一个普通人,我不懂税法政策。基于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原则,贵局不能苛求我对税收法律制度具有的专业知识及能力。税收征管法第51条没有明确规定纳税人多缴税款超过三年的,税务局可以不予退税,更没有明确规定纳税人错缴税款超过三年的,税务局可以不予退税,***区税务局做出的当然性解读,违背税法的本质精神。

  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请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税**通(2020)18**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诚请退还本人多缴的个人所得税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申请人:

2021年 月 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等与刘玉秀二审行政判决书》((2019)京02行终964号行政判决书)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等与沈恒二审行政判决书》((2019)京02行终963号行政判决书)

  国家税务局**税**通(2020)18***号税务事项通知书

  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1份

  身 份 证 复印件3份

  **市个体工商户/个人 住房转让申报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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