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绍47号建议的答复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对以废弃纤维为原料生成再生聚酯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增值税优惠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根据建议内容深入开展调研、认真梳理政策,现就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政策落实情况 为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新型墙体材料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符合一定条件的,可按比例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近年来,我省税务部门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理念,将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作为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持续简化办税流程,提升服务质效,优化税收征管,不断推进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落实落细,有力支持了我省绿色经济的发展。一方面,有效强化宣传辅导。我们充分发挥税务网站、税务微信公众号、征纳沟通平台、办税服务厅公告栏、12366服务热线等宣传渠道的作用,不断加大即征即退政策的培训力度,向纳税人重点讲解政策内容、办税流程以及申报要领,帮助纳税人及时了解、精准掌握、用足用好即征即退政策;另一方面,持续加快退税进度。我们畅通退税流程,督促业务办理人员加快退税办理的速度,同时,密切部门协作,明确职责分工,做到退税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都有人负责、有人推进、有人监督,确保“应退尽退”“应退快退”,帮助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强资金流动性。 二、有关问题回复 结合您提案中反映的内容以及与您进一步沟通了解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问题和建议: (一)关于生产企业采购已加工形成的纤维泡料进行后续生产能否享受政策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纳税人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这里所指的“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必须是废弃的。回收企业回收废弃纤维经过加工生产产生的纤维泡料已是一种产品,不再属于废弃物。生产企业采购已加工形成的纤维泡料进行后续生产的,与财税〔2015〕78号文件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享受条件不相符合。 回收企业回收废弃纤维后未进行加工生产而直接销售的纤维属于废弃物,生产企业采购回收企业的“废弃纤维”进行加工,并符合财税〔2015〕78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关于促进废弃纤维回收利用行业发展的相关建议 您建议“经营废弃纤维回收与出售的第三方回收企业的产品仍是废弃纤维,虽不属于产品目录范围(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但为鼓励和推动废弃纤维的收集和再利用,建议仍按财税〔2015〕78号文件执行,或另行制定政策,支持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一直非常重视,在增值税方面先后尝试了虚拟抵扣、先征后返、免税等各种形式的支持措施。由于相关政策被不法分子利用,导致虚开发票、偷逃骗税等案件屡禁不止,严重干扰了正常企业的生产经营,甚至产生劣币驱逐良币、逆淘汰问题。自2011年有关政策到期后,再生资源回收环节就没有出台新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目前,国家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政策扶持主要体现在再生资源的利用环节,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2015年,为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对资源综合利用的即征即退政策进行了整合调整,给予五大类资源综合利用行为30%~100%不等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于促进废弃纤维等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我们认为应加强整体设计,在调节功能更突出的税种以及效果直接的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支持,可能效果更好,既可避免对行业秩序、税收征管造成冲击,也有利于聚焦发力,针对性支持需要鼓励的对象。对此,一方面,我们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您的建议,并配合上级部门统筹做好相关政策的研究工作;另一方面,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可以通过进一步延伸产业链的方式,实现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融合发展,充分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环节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降低税收负担。 感谢您对浙江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1年6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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