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所[1999]53号 1999-08-23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邮政企业购置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凡其单位价值低于2000元的,在购置当年计征所得税时扣除;其单位价值超过2000元的,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后可分两年扣除。具体审批权限由市地国税局确定。 二、邮政企业发生的设备、房屋修理费及其它修理费,可按实际发生额在当期计征所得税时扣除。其中房屋维修支出数额较大的,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分两年扣除,具体审核批准权限按鲁国税所[1998]61号文件执行。 三、邮政企业财产损失扣除的处理按鲁国税所[1998]61号文件执行。 四、省邮政局总机构管理费按鲁国税所[1998]61号文件的规定实行申报审批制度。省邮政局应按规定及时向省国税局报送管理费提取和支出的报告及有关资料。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8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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