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集资建商品房照征契税的复函[全文废止] 财农税字[1990]83号 1990-11-07 税屋提示——根据财法字[1999]57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本文自1999年11月19日起全文失效。
你厅[90]赣财农税字07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房地产公司为满足个人购房需要,以预收售房款方式,“集资”建商品房,属房屋买卖行为。按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65号文规定:个人购买的商品房,产权属于个人的,应照章纳契税。 二、计税价格,可按所购房屋的实际造价计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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