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税协发[2017]004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规则(试行)[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1-25
摘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目的,是通过对被鉴证人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情况占比进行鉴证,提高被鉴证人税法遵从度,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被鉴证人合法权益。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规则(试行)[全文废止]

中税协发[2017]004号    2017-01-25

  税屋提示——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指引(试行),自2023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全文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师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以下简称“高新认定鉴证业务”),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执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被鉴证人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进行审核,证明其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出具鉴证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目的,是通过对被鉴证人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情况占比进行鉴证,提高被鉴证人税法遵从度,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被鉴证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鉴证人开展高新认定专项鉴证业务,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并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第二章 业务承接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高新认定鉴证业务,应当按照《税务师业务承接业务规则(试行)》规定执行。

  第六条 鉴证人承接鉴证业务前,应关注企业所属行业及研发领域,并调查企业财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具体事项如下:

  (一)调查企业注册地点,判定是否属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调查企业研发活动领域,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

  (三)调查企业开展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利用自主知识产权开展,并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

  (四)调查企业注册成立的时间,是否成立一年以上;

  (五)调查企业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六)调查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

  (七)调查企业执行何种财务会计制度,是否按要求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研发支出是否建立专门的内控制度;

  (八)调查企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九)调查企业是否建立完善的研发项目管理制度。

  第七条 鉴证人承接鉴证业务前,应调查研发项目情况,关注企业研发机构及人员的设置、研究开发项目情况,具体事项如下:

  (一)调查企业研发机构的组织结构及研发人员配备情况,如:研发人员清册及岗位和研发中的职责、参与研发时间、工资分摊情况以及人员变动情况、外聘研发人员情况;

  (二)调查研发项目的具体情况,如:立项、确认与登记情况,项目研发起止时间、结题和成果情况,项目完成情况等;

  (三)调查研发项目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费用的支出情况。

  第八条 鉴证人承接鉴证业务前,应调查企业收入情况,关注企业销售收入、总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具体事项如下:

  (一)调查企业近一年总收入的构成,重点关注不征税收入的取得情况;

  (二)调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重点关注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取得情况;

  (三)调查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类型,是否包括:产品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接受委托科研收入。

  (四)调查企业主要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高新产品(服务)收入的比例情况。

  第九条 鉴证人决定承接鉴证业务的,应根据《涉税业务约定规则(试行)》的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鉴证人制定鉴证业务计划,应根据《税务师业务计划规则(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业务实施

  第十一条 高新认定鉴证业务实施,包括: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的鉴证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的鉴证。

  第十二条 审核财务核算情况、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研究开发费归集情况、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取得情况,确定是否属于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范围。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的审核,应重点关注:

  (一)审核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情况;

  (二)审核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取得情况,是否按研发项目准确归集产品销售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

  (三)审核企业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收入总额;

  (四)审核企业按税法规定确认为不征税收入的情况;

  (五)审核企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是否低于60%。

  第十四条 研究开发活动范围和研究开发项目的审核,应重点关注:

  (一)研究开发活动范围。审核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是否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审核是否存在将企业对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材料、装置、产品、服务、工艺或知识等)纳入企业研究开发活动范围的情形;

  (二)研究开发项目的确认。审核研究开发项目是否有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或查新部门出具的查新报告,还应审核研究开发项目是否存在跨年度研究的情况。审核研究开发项目时,可采用行业标准判断法、专家判断法、目标或结果判定法进行初步判定。

  第十五条 研究开发项目财务核算审核,应重点关注:

  (一)审核企业是否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二)审核企业是否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并能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

  (三)审核企业是否存在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情况,其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是否分开进行核算;

  (四)审核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是否能够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研发费;

  (五)审核企业存在同时研究开发多个项目或研究开发项目和其他项目共同使用资源的情况,审核研发费在各项目间分摊是否合理;

  (六)审核企业研发所用的仪器设备、材料或接受应税劳务等的进项税抵扣是否正确。

  第十六条 审核研究开发项目的开发行为,属于内部研究开发还是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行为。内部研究开发主要包括:自主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

  第十七条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项目的审核,应重点关注:

  (一)审核企业是否存在委托给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的情况,委托方是否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算研发费用总额;

  (二)审核企业委托关联企业开发的项目,是否取得受托方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表;

  (三)审核项目成果是否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四)审核项目成果是否为委托方企业拥有;

  (五)审核委托外部研发费的定价是否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六)取得相关协议或合同、付款记录,审核其是否与账面记录相符;

  (七)审核是否存在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八)审核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第十八条 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审核,应重点关注:

  (一)审核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的范围;

  (二)审核研发活动领用的材料、燃料等未消耗完的部分,是否存在移交生产部门或对外转让,原已计入“研发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的费用已经按账面价值或合理分摊价值作转出处理;

  (三)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是否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

  (四)审核企业是否存在与集团外企业合作开发、集团内企业集中开发的项目;

  (五)审核企业与集团外企业合作开发,取得合作各方共同确认的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发费预算表、决算表等资料;

  (六)审核企业是否存在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的情况,发生的研究费是否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七)采取集团公司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应审核企业是否能够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

  (八)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应取得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发费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等资料。

  (九)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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