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2001]80号 2001-04-27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在我省境内的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核算体制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我省境内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中国民用航空河北省管理局、国家开发银行石家庄分行系统暂以各省级单位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包括产险、寿险)、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包括产险、寿险)、中国电信集团河北省电信公司系统暂以各省级单位本部和各所属市级分公司(支公司)及相当于市级分公司一级的单位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以确定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所得税。 二、以各省级单位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为本系统年度应纳税所得税额的60%;以各省级单位本部和各所属市级分公司(支公司)及相当于市级分公司一级的单位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为其本部及所属单位合并后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40%,年终省级成员企业将所属市级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合并之后,按本系统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汇算清缴;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为其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 三、交通银行以各分行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为本系统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 四、成员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以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抵免。就地应预交的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的部分,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县、区级以上)出具证明,作为汇缴企业在集中清算企业所得税时的抵免依据。 五、成员企业按季度就地预交税款,年终进行汇算清缴。其全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等于按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比例计算的税款。 六、河北省电力公司系统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仍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国税所发[1998]2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成员企业的财产损失、呆账、坏账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审批事宜,仍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04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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