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发[2016]28号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7-26
摘要:坚持近期与长远相结合、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相结合、公益性和营利性相结合,统筹兼顾,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按照自然科学基金、重点研发计划、基地和人才建设、产业引导基金分类执行,重点支持基础科学研究、公益类研究、创新平台建设和创新型企业奖补,大幅增加公共科技供给。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鲁发〔2016〕28号              2016-07-26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系列决策部署,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制度创新促进科技创新,进一步增强科技创新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基础、关键和引领作用,健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潜能,为我省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走在前列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社会研发投入占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6%左右,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60%左右,实现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产业产值翻一番,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设立研发机构的比例达到20%左右。科技创新体系更加完善,科技创新人才作用更好发挥,科技创新成果更多转化,科技与经济结合更加紧密,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政策链有机衔接,创新环境更加优化,科技支撑创新发展能力显著增强,创新型省份建设走在前列。

  二、构建支持创新的科技管理新机制

  (三)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简政放权,编制科技管理责任清单、权力清单,完善监管机制,实现政府科技职能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的根本转变。深化科技管理部门改革,健全完善组织机构,有效发挥科技管理部门在抓战略、抓规划、抓政策、抓服务方面的作用。建立“互联网+科技服务”新模式,为各类创新主体提供方便快捷的公共服务。建设高水平科技智库,加强科技决策咨询系统,建立由技术专家、企业家、科研人员和政府部门等共同参与的科技决策及论证机制,提升重大科技决策的科学性。

  (四)创新科研项目管理机制。政府科技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委托专业机构承担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实现决策、执行、监督、评估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鼓励和指导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科技型企业建立健全各自的科技项目管理制度。积极培育科技类社团组织,深化学会协会改革,不断提升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更好服务科技发展。优化从专业机构遴选、运行监管到绩效评估全过程的管理模式,促进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健康发展。将省级科研项目全部纳入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监管,避免重复申报和重复资助。

  (五)发挥财政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坚持近期与长远相结合、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相结合、公益性和营利性相结合,统筹兼顾,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按照自然科学基金、重点研发计划、基地和人才建设、产业引导基金分类执行,重点支持基础科学研究、公益类研究、创新平台建设和创新型企业奖补,大幅增加公共科技供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综合运用股权投资、风险补偿、贷款贴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支持市场导向明确的技术创新活动。

  (六)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科研资金管理制度。简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下放科研经费部分预算调剂权限。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将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最终结余资金可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建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财政科研经费拨款与科研绩效挂钩机制,重点学科和优势技术领域,省财政给予稳定持续支持,鼓励通过自主选题,开展前瞻性、储备性研究。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接受委托、利用社会资金开展技术攻关、提供科技服务的科研项目,研发团队可按照合同自主支配经费,具体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提高财政科研经费使用透明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及时公开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推行符合创新规律的科研经费审计方式,建立分类审计制度。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违规使用问责机制。

  (七)改进和完善科技评价体系。以项目产出和实际贡献为导向,探索实行市场、社会和行业认可的第三方科技评价方式,逐步拓展社会化、专业化评价渠道。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正确评价科技创新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科技计划和财政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改进完善政府科技奖励制度,提升奖励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信力、影响力。建立科技人员诚信系统,完善科研诚信档案,制定容错纠错和失信行为惩戒办法。

  三、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八)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鼓励企业完善技术研发、产品创新和成果转化机制。建立完善“企业出题、先期投入、协同创新、市场验收、政府补助”的项目形成和实施机制。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九)大力培育创新型企业。对接国家“创新百强”工程、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提升工程,选择一批骨干企业进行试点,培育成为创新龙头企业。促进企业向“专、特、精、新”方向发展,继续实施“一企一技术”扶持工程,引导中小微企业围绕单项技术进行原创性研发,培育一批科技含量高、盈利能力强的专业性企业。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培育一大批科技型小微企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创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充分发挥企业家在企业创新中的关键作用。

  (十)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引导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财政给予已建立研发准备金、研发投入持续增长的企业研发经费后补助。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3%以上的大型企业,按照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10%给予后补助,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5%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按照研发投入10%的比例给予后补助,补助经费最高1000万元。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

  (十一)支持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实行独立法人化运行,支持符合条件的升级为国家级创新平台。企业采购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按规定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其中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按规定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二)推动建立企业主导的技术创新组织形式。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合作成立创新创业联盟,设立多种类型的创客空间和创新创业基金,实现技术创新优势资源高效利用。支持企业主导建立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深化共同投入、风险共担、成果共享的产学研合作关系。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开展的共性关键技术攻关,由企业先行投入,财政根据绩效给予后补助、奖励等支持。推动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以股权为纽带,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十三)完善扶持企业创新的方式。改变单向支持企业创新的方式,加强对企业和用户方的双向支持。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政府采购力度,逐步推行科技应用示范项目与政府首购、订购相结合模式,促进创新产品和服务的研发及规模化应用。坚持公平竞争原则,不将注册资本金、营业收入等作为政府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的准入条件。

  四、激发科研机构创新活力

  (十四)建立现代科研院所治理结构。各类科研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作用,完善党组织会议制度,实行会议记录纪要和定期报告检查制度。开展理事会、学术委员会、管理层各负其责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试点。从自身实际出发,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起包括院所章程、学术道德规范、经费使用、成果转化和收益分配、民主管理、法律和财务咨询、信息公开等内容在内的制度体系。推进科研事业单位取消行政级别改革。

  (十五)赋予科研机构更大自主权。高等院校在人员控制总量内、科研院所在编制员额内,按规定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自主安排、执行用人计划,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自主公开招聘各类创新人才,可采取考察方式直接招聘紧缺的专业人才、高层次人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方案及招聘结果向相关部门报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统筹使用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全面推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称制度改革,由单位自主评价、按岗聘用。在职科研人员基本工资按国家规定执行,绩效工资在核定的总量内自主搞活内部分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用于人员激励的部分计入本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但不受本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本单位当年工资总额基数,有关情况要进行公示。

  (十六)推动科教融合发展。系统梳理全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资源,按照产业、专业、区域等不同维度,推动优化组合。支持具备条件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实施整合发展,共同建立研究生院和专业学院,共建学位授权点,实施“双导师制”培养模式,建立教研相长、协同育人新机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交流从事“兼职”研发或教学,按照有关规定领取报酬。在规定期限内,兼职人员在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与原单位同类人员享有同等待遇,交流期间工作量及取得成果双方互认。允许兼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及本人实际贡献参与兼职单位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具体比例由双方在规定范围内协商决定。支持共建创新平台和科研团队,共同承担重大科技项目。实施高等院校协同创新计划,建设研究型大学并带动重点学科发展。

  (十七)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对受托承担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进入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范围的技术转移机构,省财政一次性给予最高600万元奖励。在省内转化山东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年技术合同登记到账经费达2000万元以上,且促成不低于5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省财政给予最高50万元的经费补助。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允许提取不低于10%的成果转化收益用于机构绩效奖励,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分配向技术转移机构倾斜。实行技术经理人市场化聘用制。加强科研中试基地建设,通过灵活机制,调动产学研各方积极性,实现研发、中试、转化和产业化一体贯通。建立促进创新成果向标准转化机制。奖励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科研人员转化职务科技成果获得的股权奖励,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五、发挥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作用

  (十八)支持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行先试。通过政策措施,鼓励支持示范区在体制机制、资源共享、财政金融、人才培养、产城融合等方面探索创新,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和模式。发挥区内海洋科技创新资源聚集优势,促进基础研究、技术创新与产业化发展紧密结合,带动相关沿海城市共同建设海洋科技产业聚集区,不断提升山东海洋科技及产业的国际影响力。支持青岛建设国家海洋科学中心。

  (十九)高水平建设青岛海洋科学与技术试点国家实验室。按照开放、流动、合作、共享原则,整合海洋创新资源,构建符合科研规律、最大限度释放科研活力的非行政化科研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加大省、市稳定支持力度,扩大科研自主权,允许通过自主选题、自主确定研发团队组织实施省级科技计划。支持实验室牵头或参与实施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增强国际影响力,尽快成为引领国家海洋科学发展的战略科技力量。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更多的国家级科研基地落地山东。

  (二十)加快黄河三角洲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发展。支持示范区在盐碱地综合治理、土地经营管理机制创新、现代农业发展等方面走在前列。力争设立盐碱地控制及利用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加强黄河三角洲现代农业研究院和北京大学现代农业研究院建设,增强研发实力、创新资源凝聚力和科技成果转化力。着力发展涉农工业,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快“中以农业科技生态城”建设,争取成为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的范例。

  (二十一)提升源头创新供给能力。扩大自然科学基金规模,加大基础研究支持力度。注重问题导向与自由探索有机结合,在重点领域和综合交叉学科领域部署一批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加强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合作,扩大共建联合基金规模,重点支持海洋和现代农业领域基础理论研究。引导企业支持和参与基础研究,增强企业持续创新能力。支持济南建设数据科学中心和医学科学中心。

  (二十二)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通过定向委托和竞争性选择相结合方式,建立重大科技项目联合攻关机制,实现基础研究、应用开发、产业化应用示范的一体化部署。“十三五”期间,每年实施50项左右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突破一批制约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掌握一批重点领域的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努力转化形成国家技术标准或国际标准。

  (二十三)完善科技创新平台布局。瞄准科技创新前沿,力争在重点领域设立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探索建立支持技术创新中心发展的新机制。完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及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建设布局,提升支持区域经济创新发展的能力。加快省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构建覆盖全省的创新服务平台网络,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推进济南、青岛、烟台、济宁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将济南、青岛建设成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增强区域协同创新能力。

  (二十四)加快高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发展。实施高新区“双带”工程,推动高新区带头转型升级、带头创新发展。支持高新区培育名片产业,实现特色化、差异化发展。实施省级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重点支持20个产业基础好、创新能力强的集群发展成为千亿级创新型产业集群。各市制定高新区差异化考核评价办法,突出研发投入、发明专利、高新技术企业、成果转化等创新指标。提升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核心竞争力,构建新型产业体系,形成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规划建设一批“特色小镇”,紧扣产业升级趋势,因地制宜,聚集技术成果和创新要素,创新经济形态,构筑创新发展新亮点。

  (二十五)加强农业科技园区布局建设。加快实现全省涉农县(市、区)省级农业科技园全覆盖,积极创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构建省级农业科技园、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四级联动、梯次发展的农业科技创新园区体系。优化科技服务“云农场”布局,推广“互联网+农业科技”服务新模式。加强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建设。

  (二十六)支持西部经济隆起带创新发展。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西部隆起的战略基点,在创新平台建设、科技园区升级、科技人才引进与培养、科技服务业发展及科技精准扶贫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围绕区域优势和特色产业急需的共性关键技术,聚集国内外创新资源,通过自主研发或协同创新快速提升创新实力。鼓励西部经济隆起带各市因地制宜制定鼓励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探索适合本地特色的创新发展模式。

  (二十七)培育科技创新品牌。实施“十个一百”科技创新品牌培育工程,在技术创新研发平台、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国际)科技合作示范基地、专业化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优秀创业导师、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明星科技型小微企业和创新型产业集群(基地)等10个方面,各形成100个左右的科技创新品牌,构建多层次、高水平的科技创新品牌体系。

  六、完善支持人才创新机制

  (二十八)加大创新人才引进力度。抓好中央和省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意见的落实。充分发挥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等引领作用,加大海内外人才引进力度,集聚一批在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中具有带动作用的首席科学家、学术带头人、产业领军人才、科技创新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支持引进国际国内一流或顶尖人才团队,实行“特事特办、一人一策”,通过项目资助、创业扶持、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每个人才团队3000—5000万元的综合资助。高层次领军人才创新项目,省级引导基金可给予单个项目最高6000万元的直接股权投资支持。完善科研人员在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强科技创新人才力量储备。建立科技人才工作机构,制定支持中青年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建立省级重点人才工程、重大科技项目评审互通互认机制。

  (二十九)支持科技领军人才发挥作用。赋予科技领军人才更大的技术路线决策权、人财物支配权和资源调动权。完善科技领军人才的股权、期权及分红激励机制。依法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允许科技领军人才自主聘用“柔性流动”人员和兼职科研人员,自主组建科研团队。试点组建科技领军人才研发工作室。落实党委联系专家制度,加强对领军人才联系服务。

  (三十)建立科学的人才分类评价机制。基础研究人才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注重研究成果质量及学术影响力,适当延长评价考核周期。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突出市场评价,注重创新能力、创新成果、标准制定、专利创造和运用等,不将论文作为限制性条件。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强调效益评价,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七、促进科技和金融紧密结合

  (三十一)加大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创新力度。在“新三板”、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新挂牌的科技型企业,省市引导基金可采取直投方式,给予一定数额的参股支持。已挂牌的企业,省市股权引导基金可联合中央企业、民营企业成立联合基金进行跟投。省级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生投资损失的,省财政对社会出资人分别按不超过其实际投资损失的60%和30%给予补偿,单一项目补偿金额最高可达300万元,单一投资机构年度累计补偿金额最高可达600万元。

  (三十二)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银行机构对省级引导基金及参股子基金投资的挂牌企业项目,在商业化基础上加大贷款支持力度。被投资挂牌企业不能按期偿还的银行贷款,引导基金可按30%的比例代偿,并可相应转为对项目企业的股权投资。省级引导基金及参股子基金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首贷出现的坏账项目,省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贷款银行本金损失补偿,单一项目风险补偿最高200万元。建立省、市两级财政主导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引导银行机构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支持。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加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实施力度。

  (三十三)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推动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通过债券市场、境内外股票市场、“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多渠道开展直接融资。鼓励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增设“科技板”,完善工商部门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股权登记对接机制,促进科技型企业股权质押融资。完善创业投资激励引导机制,鼓励境内外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私募基金投资我省科技型企业。支持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融资担保机构,引导民间融资机构通过领投、跟投等方式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在我省国家级高新区开展私募股权融资试点,建立领投跟投机制,通过政府引导基金领投,引导民间资本跟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融资租赁机构为企业提供研发设备租赁业务。

  (三十四)加大科技保险力度。从2016年起,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保险补偿上限由2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实施首批(次)新材料、软件系统保险补偿,企业购买的在国内率先实现重大创新或能替代进口的新材料、软件系统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责任综合险,省财政按不高于3%的费率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将高新技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住院费用团体保险、高新技术企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等科技保险品种,纳入补贴范围。鼓励科技企业通过投保贷款保证保险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三十五)强化科技金融载体建设。建设省级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加快区域性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或一站式服务中心布局,符合条件的纳入省级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计划予以支持。加快济南、青岛国家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城市建设,探索科技和金融结合的新模式和新路径,使其成为区域科技金融高地。

  八、构建现代科技服务体系

  (三十六)大力发展科技相关社团机构。扶持发展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等科技服务机构,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中介机构品牌。壮大技术经理人和专利代理人队伍。支持学会等科研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强化学会人才举荐和科技奖励功能。按照标准认定一批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独立法人制新型研发机构。

  (三十七)完善科技服务业支持政策。将科技类公共服务项目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发挥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作用,将科技服务业支撑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人才引进培育、平台建设等列入重点支持范围。落实科技服务业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与工业同价政策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有关优惠政策。

  (三十八)提升创新创业孵化服务能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行五证合一、一址多照,为创新创业企业市场准入提供便利。实施孵化反哺行动,鼓励龙头企业围绕主导产业或企业自身技术需求,建设专业性科技企业孵化器,为上下游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孵化服务。鼓励各市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工业综合用地,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实行院士工作站、省级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制。积极稳妥发展众创、众筹、众包、众扶和虚拟创新创业社区等创新创业模式。到2020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级众创空间分别达到100家以上。

  (三十九)提高科技资源共享共用水平。建立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加强科技成果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完善科技报告共享服务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政投资建设的科研设施,最大限度地向企业、社会组织和科研人员开放。提高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入网仪器的数量和质量,凡由财政资金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无条件入网;鼓励单位自行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入网,享受政策扶持。纳入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按有关进口税收政策免税进口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为科学研究、技术研发以及教学活动提供有偿服务。事业单位通过入网仪器设备共享获得的服务收入,可根据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四十)增强“创新券”使用效益。将省科技“创新券”补助范围,扩大到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接受科技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给予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小微企业10万元补助。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通过融资租赁租用设备为小微企业提供服务产生的租赁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试点“创新券”使用负面清单制度。

  (四十一)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到2020年,全省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3万件。支持掌握一批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群),给予每项(群)最高100万元补助。年度专利合作条约(PCT)专利申请数量超过5件的企业,按照当年申请量给予阶梯奖励。建立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机制,开展重点产业知识产权预警和专利导航。发挥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引导基金作用。加快建设山东省知识产权“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和山东省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推进青岛崂山区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试验区建设。落实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提高企业知识产权运用、管理和保护水平,形成一批知识产权强企。推进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衔接,建立部门协作执法和跨区域执法协调机制。加大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强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九、扩大科技交流合作

  (四十二)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落实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在国家科技合作协定框架下,加大省科技合作计划实施力度,加强科技合作基地建设,培育国际科技合作品牌。赋予外资研发机构和外籍专家“国民待遇”,符合条件的,允许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允许申报省科学技术奖。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在市外国专家局具备条件的,可办理外国专家短期来华手续,开展海外高层次人才办理永久居留证等便利化服务。鼓励企业建设海外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以获取技术、人才、创新平台为目标的境外投资并购活动,省级产业基金给予支持。在海外研发机构取得技术成果并在省内转化的,相关项目列入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引导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加大支持力度。

  (四十三)拓宽国内科技合作渠道。全面落实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合作协议,深化与国内著名高等院校的多方位合作,促进高水平技术和成果来我省转化。加快推进中科院山东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落户济南,构建辐射全省的中科院技术转移服务网络,助力济南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支持德州、聊城、滨州、东营面向京津开展以成果转移转化为重点的科技合作,积极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

  (四十四)略

  十、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领导

  (四十五)进一步提高认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于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新发展理念的深刻内涵,充分认识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切实把创新摆在发展全局核心位置。

  (四十六)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肩负起领导和组织创新发展的责任,及时研究解决科技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成立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加强科技体制改革工作统筹协调,打破部门和地区条块分割,形成推动科技创新合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提高领导科技工作能力和水平。抓好科技干部的学习培训和知识储备。认真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真正做到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四十七)鼓励大胆探索。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差异化发展。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及时总结推广基层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积极营造崇尚科学、无私奉献的社会氛围,倡导精益求精、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弘扬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

  (四十八)健全科技法规体系。加强地方立法,加快修订《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山东省专利条例》。建立创新政策协调审查机制,及时清理、更新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建立创新政策调查评价制度,加强政策落实情况跟踪分析,及时进行调整完善。

  (四十九)抓好督导检查。建立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任务落实督办制度,定期通报市、县(市、区)科技创新政策落实情况。将重点科技创新指标纳入17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6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