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免税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管理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9]115号 2009-07-20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管理,现将出口免税的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享受出口免税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减免税备案。 二、凡申请出口免税备案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原则对纳税人的申请予以受理和确认: (一)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不直接从事来料加工,而是支付加工费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后复出口的,由受托加工企业持“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复印件,进行增值税减免税备案,免工缴费的增值税。 在通过“待批文书—;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模块进行录入时,其中“所属时期起”和“所属时期止”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减免退方式”栏次选择按额度免税。 (二)除上述纳税人以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后,需在CTAIS2.0中查询该企业的《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表》,确认该纳税人已进行出口退(免)税登记后,对减免税备案予以确认。 在通过“待批文书—;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模块进行录入时,其中“所属时期起”和“所属时期止”栏次的录入按照下列原则:起点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终点按照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时间。“减免退方式”栏次一律选择按幅度减税,“幅度/额度/税率”栏次一律录入100%.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9年07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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