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令第5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条款修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7-12-06
摘要: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一百零三条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一百零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一百零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第一百零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第一百零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所称所得发生地,是指依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原则确定的所得发生地。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一百零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所称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是指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各种来源的收入。

  税务机关在追缴该纳税人应纳税款时,应当将追缴理由、追缴数额、缴纳期限和缴纳方式等告知该纳税人。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企业可以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一百一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所称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相关资料,包括:

  (一)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二)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三)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四)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是指与被调查企业在生产经营内容和方式上相类似的企业。

  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资料。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与其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

  第一百一十五条 税务机关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核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一)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二)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企业对税务机关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百一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所称中国居民,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就其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所称控制,包括:

  (一)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二)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第一百一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所称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是指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的50%.

  第一百一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第一百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前款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一百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本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第一百二十三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所称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主要机构、场所,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二)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第一百二十七条 [条款废止]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第一百二十九条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一百三十条 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款规定的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完成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成立的企业,参照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1994年2月4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标签: 高新技术企业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相关解读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
2017年汇算清缴需关注的问题(七)<张海涛>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操作指引(2021年9月)<云税猎银>
执行新的收入准则后,确认收入时产生税会差异怎么办?<覃韦英曌>
不同层次下相关保险的税务处理<郭汉霆>
财税[2018]54号文件6大热点问题分析<吴天如>
投资性房地产”会计科目的税法适用分析<华税>
资产损失备案改备查风险加大 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何晓霞>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29个热点问题解答(山东国税)
执行“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 <高金平>
以房抵工程款的税务处理分析<谢德明>
改革合伙税制正当其时—有感于合伙所得性质的“灰度”<禾心>
追补创投基金合伙人个税有违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华税>
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所得税处理探析<袁森庚>
《公司法》修订后,股份回购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正和税友>
深度解析《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八大亮点和五处不足<华税>
境外单位委托境内单位收款的涉税处理<邱晓玲>
【浦东税务】每日税务热点问题解答(2019年1月)<浦东税务>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税收政策<厦门税务>
助力脱贫攻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享受这4项税收优惠<财政部>
新个税对居民个人持有境外股权影响研究<史俊明>
“金融商品转让”如何缴纳增值税,案例详解所得税纳税调整<品税阁>
村企合作开发非农、征返用地、留用地之单抬头、双抬头合作模式及税务筹划实操案例分析<西政资本>
税前扣除:仅有扣除凭证还不够<马泽方>
《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8号公告点评<蓝敏>
应纳增值税劳务究竟是指何种劳务<段文涛>
技术入股——税收优惠知多少<王琰>
雇用临时工支出应取得何种税前扣除凭证<段文涛>
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传递了哪些重要信息?
包装物涉税梳理<厦门税务>
多缴的印花税可否申请抵减或退税等15个热点难点问题解答(福建省税务局2018年5月12366)
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企业所得税如何确认收入等8个汇算清缴热点问题解答(深圳地税)
个人房屋出租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等10个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解答(深圳地税)
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延长至10年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思迈特论坛>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能否计算折旧、摊销费用作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解析<财税罗老师>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细化的个税反避税有关规定
个税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16条的违宪问题分析<蓝敏>
关联企业借款 利息扣除把握3个关键点<周正强>
保险费的那些税事——增值税及票据篇<李春梅>
每日税务热点问题解答(1月7日)<浦东税务>
“500万元一次性扣除”新政问答大全<东方税语>
对赌失败的赔偿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正和智酷>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三年三次“微整形”<梁晶晶整理>
西藏税局发布12366减税降费热门40问<西藏税务>
企业无偿转贷利息支出不得扣除<税语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费用”概念的小混乱<税语说>
福建税务发布2019年6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福建税务>
医院药品结算价低于发票价,是否构成虚开,有分歧<华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费用”概念的小混乱<税语说>
企业所得税中“财政性资金”=“不征税收入”吗<厦门税务>
改革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设想<黄莉莉 黄健>
如何计算债资比超标准应调增的利息支出<刘海湘>
股票股利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深度分析<尚立>
税法上关于价格明显偏低或偏高的总结<左岸金戈>

新收入准则下附有质量保证条款销售的财税处理及纳税调整<彭怀文>
2020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热点<中国税务报>
开发产品奖励高管,应如何进行税会处理?<税行者>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