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主营业务整体上市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61号 2009-12-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主营业务整体上市工作,经国务院批准,先对其整体上市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主营业务整体上市中有现金流交易部分确认的824183.32万元所得,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其没有实现现金流交易的部分确认的1642176.09万元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中国三峡总公司的国有资本金。 二、对上述结果评估的资产,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12月0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