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四川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3-28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切实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现将《四川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予以发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四川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规范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切实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制定并发布了《四川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现解读如下:

  一、主要背景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制定了《基准》。

  二、主要内容

  《基准》按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的处罚,违反申报、账簿、凭证等管理的处罚,违反发票、票证等管理的处罚,违反税款征收管理的处罚,违反税务检查的处罚,违反纳税担保的处罚这六个部分进行了归类,共涉及六类41项税收违法行为。

  《基准》以公平公正、合法合理为前提,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行政效率和实际操作性,对处罚幅度进行了细化。一是针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一般设定四个裁量阶次:“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为第一档阶次,体现了“首违不罚”的精神;“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为第二档阶次,处罚较轻,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为第三档阶次;“情节严重的”为第四档阶次。二是对于涉及发票或凭证的事项,按照份数和金额双重因素设定裁量阶次。三是对于丢失或擅自损毁发票的,设定裁量阶次时考虑了机打发票和非机打发票的差异。四是对于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等违法行为,设定裁量阶次时考虑了是否配合税务检查、是否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等因素。五是对于涉及税款金额的事项,在法定权限内赋予税务机关裁量权,发挥裁量在实现个案正义方面的积极作用。上述设定方法,力争实现基准内部结构有机平衡,推动税务行政处罚在全省范围内做到“同事同罚、公平公正”。

  三、施行日期

  《基准》在四川省税务系统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适用。《基准》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