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函[2005]34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3-18
摘要:承租方无偿使用房产或通过支付货物、抵顶债务等非货币形式取得房屋使用权,无法取得租赁发票的,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租赁协议并视其具体条款,暂准允通过该项资料的审核批准。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5]34号        2005-03-18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济地税发[2005]9号)收悉。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及适用文书>的通知》(鲁地税发[2004]64号)规定,对审核发票领购资格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纳税人自有经营场所需提供房产和土地证明、租赁经营场所经营需提供正式发票和租赁协议等,鉴于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具体情况较多,负责受理和审核的地税机关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承租方在申请发票领购资格行政许可时,虽与出租方签订了租赁协议,但租金尚未支付,不能取得发票,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租赁协议进行合法性、真实性的审核,对合法真实的可予以批准,并在《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上注明,待取得发票后提供相关复印件。

  二、承租方无偿使用房产或通过支付货物、抵顶债务等非货币形式取得房屋使用权,无法取得租赁发票的,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租赁协议并视其具体条款,暂准允通过该项资料的审核批准。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466号)第四条关于"武警、军队对外出租房屋、提供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的规定。承租方租赁部队的房产,所接受的部队的收据,视为不符合规定的凭证,不准通过该项资料的审核。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7]5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对外经营取得的收入不属于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应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承租方租赁机关事业单位的房产,机关事业单位为其开具的财政部门提供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凭证,不准通过该项资料的审核。

  五、对利用自有房产经营,因种种原因房产、土地使用手续不完整的,主管地税机关应严格审查纳税人所提供的相关证明,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确认其为自有生产经营场所,可暂通过该项资料的审核,并在《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上注明,待取得房产、土地手续后补报相关资料。

  六、对取得的租金收入应使用地税发票而未使用的单位或个人,要加强发票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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