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武地税发[2011]181号 2011-11-18 各区地税局,市局直属征收管理局、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当前,中小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中小企业已占我市企业总数的90%以上,对全市GDP和税收的贡献度达到近50%,提供了近80%的就业岗位。加快中小企业发展对于促进经济增长、增加税收收入、扩大城乡就业、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1]63号)和《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充分发挥地税部门职能作用,支持全市中小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税收优惠,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宽松政策环境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湖北省规定的每人每年4800元。 2、中小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同时,减化审批手续,认真做好本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 4、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中小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交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理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中小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6、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7、对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年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9、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0、中小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中小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2、居民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增收企业所得税。 13、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4、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①对被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②对被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中小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③对被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中小企业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15、中小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6、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请。 17、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二、改进纳税服务,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一流服务环境 18、全面推行“先办后审”税收征管新模式,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将税务所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事项和工作环节前置到办税服务厅;中小企业在办理大部分涉税事项时,只要纳税信用良好,并符合办理条件,可在办税服务厅窗口先行办理,事后再根据其申报资料与税务机关实际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审批。 19、按行业汇编现行有效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规定,向中小企业发放;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地税网站、新闻媒体、纳税人学校等场所、载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小企业纳税人的实际需求,有针对性的开展特色宣传辅导,最大限度地满足中小企业纳税人的合理需求。 20、根据中小企业实际情况,利用流动纳税服务车载体,为中小企业提供“五送服务”,即送发票、送办税、送政策、送宣传、送维权,实现纳税服务的全方位、多层次、零距离、低成本,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21、全面规范办税服务厅环境,统一配置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设施,及时将最新的涉税信息进行公示,确保中小企业纳税人第一时间了解;通过短信平台向中小企业纳税人发送相关涉税信息,切实落实涉税提醒服务,确保中小企业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规范行政执法,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公平法治环境 22、把依法治税贯穿于税收工作始终,坚决不收过头税,严禁违规预收和摊派税款;根据中小企业实际,依法规范分类征管和核定征收;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中小企业,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23、依法高效办理税收减免,对中小企业的减免税申请实行“集中受理、电脑管理、分级办理、及时办结”,将市局减免税权限下放到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税局,缩短备案类减免审核时间,进一步简化办理程序。 24、深入推进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开展税收行政执法检查,严格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具体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25、严格落实执法公示制、政务公开制,公开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公开税收执法依据及程序、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行政调解在解决税务争议方面的作用,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完善纳税人权益保障机制,切实维护中小企业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2011年1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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