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地方税务局 来宾市财政局 来宾市国土资源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来宾市地方税务局 来宾市财政局 来宾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11-15
摘要:在来宾市行政辖区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

来宾市地方税务局 来宾市财政局 来宾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来宾市地方税务局 来宾市财政局 来宾市国土资源局公告2016年第3号            2016-11-15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和《关于广西资源税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16]2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经来宾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来宾市资源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在来宾市行政辖区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

  二、免征资源税的矿产品,要求对其进行单独的会计核算,并在堆放等具体操作上能够同应税原矿明确分开,否则不能免征资源税。

  三、纳税人从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中提取的矿产品享受免征资源税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进行减免税备案:

  (一)《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县级以上(含县级)鼓励利用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物质中提取矿产品的文件;

  (三)纳税人在财务核算和堆放等具体操作上能够与其他应税矿产品明确区分的相关证明。

  四、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来宾市地方税务局

来宾市财政局

来宾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11月15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