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1999]16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简易程序执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7-27
摘要: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地税系统税务稽查工作,实现税务稽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区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简易程序执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简易程序执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9]162号      1999-07-27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地税系统税务稽查工作,实现税务稽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区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简易程序执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简易程序执行办法

  为使税务稽查工作进一步适应征管改革的需要,逐步实现稽查工作的正常化、规范化,提高稽查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规定并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税务稽查简易程序的前提条件

  根据《规程》的规定,不需立案查处的—般税收违法案件,可以执行税务稽查简易程序,其中包括:

  (一)在税务稽查中,经检查后确实未发现有偷税等税收违法现象的。

  (二)在税务稽查中虽发现有问题,但问题不严重且未达立案标准的。

  根据《规程》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对如下四种情况均须按一般程序进行处理,其余的均可按简易程序处理。

  1、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无论数额大小,均应立案查处。

  2、虽然没有第一条中所列行为,但查补税额达到10000元以上的。

  3、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4、对补税虽不达上述标准,但所处罚款对法人单位达 10000元以上,个人、私营企业达2000元以上的。

  二、税务稽查简易程序实施办法的步骤

  (一)根据选案程序确定稽查对象。

  (二)填制《税务稽查通知书》(《规程》第十八条规定的除外)。

  《税务稽查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文书字号、被查单位全称、单位代码、决定检查日期、检查内容及所属时间、需提供的检查资料、检查人员、检查机关、通知书日期等。

  《税务稽查通知书》加盖单位印章后,即可按文书送达的规定送达被查对象。

  (三)依据发出的《税务稽查通知书》登记《税务稽查实施台帐》)(见附件一),其内容包括:顺序号、被查单位、稽查文书号、检查内容及所属时期、检查时间、稽查员、检查通知日期、通知送达方式、送达通知日期、送达人。

  (四)实施税务稽查,按规定填制《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税务稽查原始记录)等表。

  (五)通过调查取证,以确定是否立案。

  (六)确定不需立案后,由稽查员根据下列情况处理:

  1、对检查中确实未发现问题的,填制《税务稽查结论》一式两份。内容包括:文书字号、案件编号、被查单位全称、单位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稽查局局长签字、检查员签字、检查机关盖章、填制日期。

  2、需要补税、罚款的,直接由稽查员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内容包括:处理文书字号、被查对象名称、违法事实及结果、处理决定及依据、限期改正内容、应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数额、作出处理税务机关及印章、作出处理日期、告知事项;

  (七)将《税务稽查结论》或《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报依法有权审批的局长(未处以罚款或者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罚款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县稽查局局长审批,其余由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批)批准后,由执行人员送达纳税人。

  三、税务稽查处理决定执行程序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是否执行《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并区别情况处理:

  (一)对税款、滞纳金:

  1、限期内缴清,而又没有申请复议的,由执行人员填制《执行报告》(见附件二),并将情况向稽查局长汇报。

  2、对限期内未缴或未缴清的,除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外,并请示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采取有关强制执行措施。

  3、对限期内缴清,但纳税人申请要求税务行政复议的,按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处理。

  (二)对罚款

  1、对限期内缴清的,而纳税人又未申请复议的,由执行人员填制《执行报告》,并将情况向稽查局长汇报。

  2、限期内未缴而又未申请复议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限期内未缴,而申请复议或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按税务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有关程序办理。

  四、结案处理

  案件终结后,将《执行报告》及有关案卷资料分类归档,并将情况反馈给有关部门。

  五、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税务稽查实施台帐

年度:                         检查机关:                                    登记员:

顺序号

被检查对象

通知书字号

检查内容

检查所属时间

检查时间

检查员

检查通知日期

文书送达方式

送达日期

送达人

 

 

 

 

 

 

 

 

 

 

 

 

 

 

 

 

 

 

 

 

 

 

 

 

 

 

 

 

 

 

 

 

 

 

 

 

 

 

 

 

 

 

 

 

 

 

 

 

 

 

 

 

 

 

 

 

 

 

 

 

 

 

 

 

 

 

 

 

 

 

 

 

 

 

 

 

 

 

 

 

 

 

 

 

 

 

 

 

 

 

 

 

 

 

 

 

 

 

 

  附件二:

执行报告

案件编号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案件名称  
执行人   执行时间   执行方式  








 
 

 

 

 

 
执行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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