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国税函[2011]15号 赣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3-04
摘要:纳税申报作为汇算清缴工作中一个重要环节,是确保汇缴工作顺利实施主要因素之一。各单位要进一步做好纳税申报表的填写、申报受理、审核以及税款入库等各环节工作。

  九十六、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年度终了总机构如何进行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三条规定,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的要求:第一,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第二,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第三,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九十七、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报送哪些资料?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

  2.财务报表;

  3.资产损失事项资料(企业可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声明[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财务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或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表复印件);

  4.税收优惠事项材料(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下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或备案项目申请表、申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资格认定表复印件);

  5.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6.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7.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报告(中介机构出具);

  8.企业在主表及附表中任一“其他”行次填列数据的,应逐一对“其他”行次填列数据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说明,由法人签字、加盖公章后随同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2.税收优惠事项材料;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九十八、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应附送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的范围如何规定?

  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凡发生下列事项,应附送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

  (一)企业资产损失。纳税人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应附送税务中介机构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的鉴证报告等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对未按规定报送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送税务中介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鉴证报告。对于未按规定报送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九十九、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可以附送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的范围如何规定?

  凡发生下列事项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可以附送税务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一)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二)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

  (三)本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附送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报告。

  一百、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表顺序如何掌握?

  (一)首先填写附表之附表:

  1.附11: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对应附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2.附10: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对应附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3.附9: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对应附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4.附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对应附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5.附7: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调整表对应附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6.附6: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对应附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减)

  对应主表:应纳税或抵免税额

  7.附5:税收优惠明细表对应附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对应主表:减免税或抵免税额

  (二)其次填写主表之附表:

  1.附4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对应主表24行

  2.附3纳税调整明细表 对应主表14/15行

  3.附2成本费用明细表 直接对应主表(会计口径)

  4.附1收入明细表 直接对应主表(会计口径)

  一百零一、企业在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时,在没有调增、调减金额的情况下,对账载金额、税收金额是否需要填报?

  根据《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表要求,对有二级附表的项目只填写调增、调减金额,账载金额、税收金额不再填写;对没有二级附表的项目,无论是否存在调增金额与调减金额,企业都应当对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进行填报。

  一百零二、房地产企业未完工取得的预收账款,按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应确认为销售收入,请明确如何填制申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房地产企业未完工取得的预售款,如果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者《房地产预售合同》,属于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销售收入,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基数。

  填表方法:当年度取得的预售款合计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预计利润填入附表三的第52行第3列。符合条件的预售款按照税收规定分析计算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填入附表三第40行第4列。

  完工后年度将预售款转为销售收入,按照本期转回的已按税收规定征税的预售款乘以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填入附表三第52行第4列。同时,要注意结转为销售收入的预售款中包含的,已在以前年度作为三费计算基数计算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部分是不得扣除的,应通过附表三第40行第3列纳税调增,避免将预售收入重复纳入基数重复计算扣除三费。

  一百零三、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填报年度申报表?

  (一)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明确如下:

  1.企业先计算出实际应纳税所得额;

  2.在《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第32行“(六)其他”栏填写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规定,即32行=企业实际的应纳税所得额×50%,此栏数据同时反映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17行“16.减、免税项目所得”栏;

  3.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栏填写企业实际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50%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4. 在《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填写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优惠规定,即34行=企业减计50%后的应纳税所得额×5%,再将34行数据填入主表的28行“减:减免所得税额”栏。

  (二)对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填写享受的减免税额,即34行=企业实际的应纳税所得额×5%,再将34行数据填入主表的28行“减:减免所得税额”栏。

  一百零四、企业减免税项目产生的盈利以及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是否应当用于弥补当期或以前年度应税项目的亏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

  一百零五、企业筹办期间是否应计算为亏损年度?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一百零六、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2.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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