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国税函[2011]15号 赣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3-04
摘要:纳税申报作为汇算清缴工作中一个重要环节,是确保汇缴工作顺利实施主要因素之一。各单位要进一步做好纳税申报表的填写、申报受理、审核以及税款入库等各环节工作。

赣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赣市国税函[2011]15号      2011-03-04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市2010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做好汇算清缴工作

  汇算清缴是对全年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总结和检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的高低,直接体现了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和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成效。为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将此项工作列为2011年度的重点工作之一,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周密部署。

  各单位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负责人的汇算清缴工作小组,由税政部门牵头,合理调配税源管理、征管、评估、稽查等力量,明确工作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运转高效的汇算清缴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单位汇缴中遇到的政策和征管问题,应及时向市局汇报,市局将着力加强汇缴工作的督导,及时处理、解决相关问题,做到政策统一、程序规范、执法严谨,确保2010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深入培训,扎实开展税收宣传辅导

  企业所得税一些配套政策在2010年陆续出台,对企业所得税宣传、培训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各单位一定要突出服务理念,提高培训实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对纳税人的税收宣传辅导工作,使纳税人能够正确理解、准确执行,促进汇缴质量的提高。

  2010年度我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辅导工作仍将采取“市局指导督促,县局分类辅导”模式,分市、县两个层面进行。

  (一)市局指导督促。一是编制《赣州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宣传提纲》(见附件)资料下发各地学习和培训使用。二是在市局FTP网“所得税科上传”中专设“2010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提交”文件夹,在汇算清缴期间,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遇到问题请通过此途径提交,市局将及时收集、整理,每周五下午将答复意见下发在市局FTP网“所得税科下达”中的“2010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答复”文件夹。三是通过《赣州市国税局基层税源监控管理服务系统》“短信服务”平台向全市重点税源企业、市局监管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发送涉税服务信息。四是在3月份分别对县(市、区)局人员和市区范围内部分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一次所得税新政策宣讲培训。五是在4月中下旬市局将根据各地汇算清缴开展的情况选择部分单位进行重点督导。

  (二)县局分类辅导。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宣传辅导是做好汇算清缴工作的基础,各单位亦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培训辅导。一是要组织开展好对税务干部的企业所得税知识培训,提高培训的广度和深度,确保从事征收、管理、评估和稽查的税务干部熟练掌握所得税新政策。二是要组织好对纳税人的培训和服务。通过召开汇算辅导会和利用12366热线、网站、报纸、电视、电子屏幕、短信平台、税企邮箱等宣传工具,多渠道开展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结合当地征管实际,分行业(如矿产品、房地产、农信社、商业等行业)、分类型(如重点税源企业、一般企业等)、分专题(如实行汇总纳税、核定征收、资产损失、减免税事项等)有针对性地开展个性化的业务培训、申报辅导等,帮助纳税人理解好政策、了解汇算清缴程序和准备报送的有关资料,提高准确申报的能力。

  三、加强审核,做好涉税事项的审批(备案)工作

  各单位应认真做好2010年度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等事项的审批(备案)管理工作,严格按《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9]201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国税[2010]62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赣国税函[2010]185号)等文件要求执行,督促纳税人及时申请办理涉税审批或备案事项,并按规定的时限、程序和权限审核或上报。

  需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而未按规定报批的资产损失,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对税收优惠事项,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或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各单位应及时对辖区内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等事项情况进行总结,于2011年6月30日前向市局(所得税科)分别报送相关总结资料:(1)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并认真填写《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情况统计表》(详见赣国税发[2009]201号文件)。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工作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2)税收优惠情况和总结报告,内容包括:税收优惠基本情况和分析;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税收优惠管理经验以及建议。

  四、完善申报,提高纳税申报质量

  纳税申报作为汇算清缴工作中一个重要环节,是确保汇缴工作顺利实施主要因素之一。各单位要进一步做好纳税申报表的填写、申报受理、审核以及税款入库等各环节工作。

  (一)报表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主附表相关项目栏次较多,钩稽计算关系复杂。为提高填报质量,要求企业尽量使用《涉税通.企业版》申报软件填报并拷盘申报。各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指导企业进行软件的安装、使用和填报。

  (二)申报受理。各单位应针对纳税人的实际情况,鼓励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及时计算、提前申报,减少申报拥堵现象。在实际工作中应将各种申报方式的操作流程详细介绍给纳税人,使纳税人能够熟练操作。特别对经常出现申报差错返还率高、零(负)申报和低税额申报的纳税人实施重点宣传和辅导,提高纳税人一次申报准确率。

  主管税务机关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汇算清缴期内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杜绝汇算清缴的盲区或漏报户,全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面要达到100%。

  (三)申报审核。一要严把申报审核关,认真审核申报资料是否完备、数据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准确,特别是重视审核比对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项目,发现数据缺失、申报错误和疑点后,应及时通知企业重新申报或者补充申报。二要严把申报数据录入关,各单位务必引起高度重视,确保录入综合征管软件的申报表数据准确、真实,避免综合征管软件中产生垃圾数据。

  (四)税款入库。各单位要将汇缴的成效体现到税收收入上来,着力加强对汇缴应补缴税款的组织入库工作,督促纳税人于2011年5月31日前完成年度申报,并结清税款。尤其是对预缴时适用税率低的企业(如小型微利企业),要通过汇缴核实好应纳税额,及时组织税款入库。

  五、做好2010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一)及时处理不需申报和无法申报的企业信息。从综合征管软件V2.0系统年度应申报企业信息查询情况看,由于基层部门对税种登记信息操作不当等种种原因,一些企业产生了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申报信息,但实际情况是企业确实不需要进行年度所得税申报,或者是需要进行年度申报但又申报不了。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申报信息名单将通过“市局FTP/所得税科下达”下发,请各单位务必及早进行确认,对不需要进行年度申报的企业信息(如企业所得税应为地税管辖,汇总纳税企业不在县局监管不需要申报的等等情况)通过运行维护系统提交数据维护单,上报省局后台删除年度应申报信息,不允许进行零申报或低税额(100元以下)申报处理。对需要进行年度申报而又在系统申报不了的企业信息,通过运行维护系统提交数据维护单,及时上报市局处理。

  以上情况的处理需要一定的时间,为了确保申报率,各单位务必在4月10日前摸清情况并及时上报处理。

  (二)加大管理力度,确保企业所得低税额申报率和企业所得税逾期申报处罚率达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税收数据及征管质量考核评分办法》(赣国税发[2011]26号)对企业所得税考核指标有所改变,(1)企业所得税低税额申报率,按年考核,包括零(负)申报率和低税额(年度申报表申报应纳税额100元以下)申报率两项,零(负)申报率标准值为45%,高于标准值每0.01个百分点扣0.01分;低税额申报率标准值为5%,高于标准值每0.01个百分点扣0.01分。从我市企业进行的2010年4季度和2009年度低税额申报情况看,形势不容乐观,企业零(负)申报和低税额申报情况仍很严重,各单位应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对2010年4季度零(负)申报的企业,税收管理员必须在4月30日前逐户进行纳税辅导,帮助企业认真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确保纳税调整到位。同时,注意低税额企业的申报,防止出现为降低零(负)申报率而有意让企业进行低税额的年度申报,造成低税额申报率偏高。(2)企业所得税逾期申报处罚率,按月(季、年)考核,为省局新增考核指标,标准值为0户次,处罚金额每户为不低于500元,每1户次未按规定处罚扣0.2分。税收管理员应加强宣传和催报力度,督促企业按时申报,对逾期申报的,严格按规定标准予以处罚。

  (三)补录税务登记、年度申报表有关信息,确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数据的完整性。《涉税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从2008年度汇算清缴开始使用,从各单位上报的系统数据看,存在企业基础信息不全、报表编制数据不完整等问题。为进一步提高报表编报质量、减少重复性工作,一是要求补录企业税务登记信息中的注册资本信息,请各单位通过税务登记查询模块查询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注册资本录入情况,如果企业属于法人企业但注册资本栏的内容为空或0的,应及时与原始资料核对补录。二是汇算清缴期限内不定期查询已经进行年度申报的纳税人,如果纳税人填报的年度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的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所属行业等内容未录入,应在汇算清缴期内及时通知纳税人补正。

  六、开展纳税评估,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管理

  纳税评估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手段。汇算清缴后,各单位应组织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充分利用汇算清缴数据,通过对企业申报资料的横向和纵向分析比对,发现企业疑点和异常情况,尤其是对连续亏损二年及以上、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发生企业重组业务及享受税收优惠事项的企业,有针对性的实施纳税评估,堵塞征管漏洞,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

  七、做好汇算清缴的分析、统计和总结工作

  各单位要及时对汇算清缴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汇总、分析和总结,形成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报表和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及相关分析;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分布情况;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企业所得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经验、问题及建议等。各单位应于2011年6月10日前向市局(所得税科)报送2010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和《涉税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生成的汇算清缴电子数据。

  附件:

赣州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宣传提纲

  一、《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总额是如何界定的?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二、企业销售商品确认收入的实现须同时满足哪些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4个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三、商品销售确认收入实现时间是如何规定?

  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5.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6.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7.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四、关于租金收入、债务重组收入、股权转让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等的税收确认是如何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二)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五、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10月27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明确如下:

  (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注:即2010年11月26日)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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