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政发[2005]12号 海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2-28
摘要:各级地税、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要建立纳税信息共享制度,每月交换一次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信息、非农业生产建设用地信息以及与纳税有关的各类信息,实现税收的源泉监控。

海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海政发[2005]12号      2005-02-28

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充分发挥契税、耕地占用税调节房地产市场和控制乱占滥用耕地的税收杠杆作用,根据省、市地方税务等5个部门《关于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发[2004]124号、鞍地税收[2004]147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息共享,源泉控制

  各级地税、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要建立纳税信息共享制度,每月交换一次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信息、非农业生产建设用地信息以及与纳税有关的各类信息,实现税收的源泉监控。

  二、部门协作,先税后证

  各级国土资源、房产管理、财政部门要支持并协助地税征收机关作好税收工作,以信息交换制度为基础,对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一律实行先税后证。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必须凭地税机关出具的相关完税手续,方可办理有关证照。否则,不予办理。如果属于减免范围的要有县(市)级地税机关提供的减免税审批表,否则一律不予划拨土地,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土地管理部门、房产部门要将完税证通知联与相关资料一起存档备案。

  三、提高效率,强化服务

  各级地税征收机关、国土资源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切实提高效率,专门设立征收窗口,城区和有条件的镇区实行交易、缴税、办证一体化的便民服务。

海城市人民政府

2005年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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