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10]55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加油IC卡业务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8-26
摘要:发卡单位在预售IC卡收到客户的充值款时,对普通发票用户即时开具普通发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户先开具收款收据,待发卡单位确认销售时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加油IC卡业务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10]551号         2010-08-26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公司加油IC卡业务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国税发[2010]143号)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广东分公司)推行加油IC卡预售业务,在省公司设立IC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卡中心),负责加油IC卡的制作和发放;在各地市设立预售发卡单位(设在加油站,以下简称发卡单位)作为卡中心的内部核算单位,为省公司代售加油IC卡,向客户办理售卡、充值、预售款项、消费对账、开具发票等业务。发卡单位(包括卡中心)在当地以中石油广东分公司名义开设IC卡银行专户,专用于IC卡业务的收入。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的有关规定以及中石油广东分公司业经省国税局批准(粤国税函[2004]629号)实行全省20家地市级分公司(除深圳外)“由省公司汇总统一计算增值税,各地市分公司就地缴纳”的实际,现就中石油广东分公司加油IC卡业务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加油IC卡的发票使用管理

  (一)普通发票用户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户的区分。发卡单位预售IC卡时应建立用户档案,凡申请购卡的客户能够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的,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户,否则为普通发票用户。

  (二)发卡单位在预售IC卡收到客户的充值款时,对普通发票用户即时开具普通发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户先开具收款收据,待发卡单位确认销售时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接受IC卡加油的油站对IC卡用户加油时不开具任何发票,与预售发卡单位之间也不开具发票。

  二、销售收入的确认

  (一)发卡单位在售卖加油IC卡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客户在发卡本地或异地凭IC卡加油后,有关单位按以下规定确认销售收入:

  1.对普通发票用户,接受IC卡加油的加油站根据客户实际已消费的IC卡油款金额总额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户,发卡单位根据客户实际已消费的IC卡油款金额总额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IC卡清户退款业务

  普通发票用户清户退款时,对卡上未消费的金额,原售卡单位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户因按实际消费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故客户清户退款时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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