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税办函[2004]43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8-11
摘要: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统一印在发票右上角:第一排分类代码,第二排发票号码,发票号码前不再加N0字样,两排号码左侧对齐。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字体规格按总局国税函[2004]521号文件规定执行。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辽国税办函[2004]43号       2004-08-11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精神,做好全省统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工作,结合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了全省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规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规则

  (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编制规则

  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排列为:

  第1位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代码:1为国家税务局;

  第2、3、4、5位为行政区域统一代码:2100省局、2101沈阳、2102大连、2103鞍山、2104抚顺、2105本溪、2106丹东、2107锦州、2108营口、2109阜新、2110辽阳、2111盘锦、2112铁岭、2113朝阳、2114葫芦岛。

  第6、7位为年份代码:04为2004年、05为2005年、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代码:1工业、2商业、3加工修理修配业、4收购业、5水电业、6其他;

  第9位为通用发票和衔头发票代码:1通用、2衔头。

  第10、11位为发票种类代码(发票种类明细代码见附件1)。

  第12位为批次代码:1第一批、2第二批、3第三批、4第四批、5第五批、6第六批、7第七批、8第八批、9第九批、0第十批。

  (二)发票号码编制规则

  发票号码(发票顺序码)为8位阿拉伯数字。发票号码资源不够时与批次代码结合使用。

  衔头类普通发票号码由市局结合发票种类代码和批次代码在8位发票号码中为每个企业分配一段号段,并报省局备案。

  二、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印制位置和规格

  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统一印在发票右上角:第一排分类代码,第二排发票号码,发票号码前不再加N0字样,两排号码左侧对齐。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字体规格按总局国税函[2004]52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统一代码和发票号码的执行时间。新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启用时间为2004年9月1日,各地可在省局规定的交替期内确定具体的启用时间,并报省局备案。旧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截止使用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

  四、工作要求:

  (一)通用发票种类和代码由省局统一规定。衔头发票类别由省局统一规定(详见附件1),各市可按联次、金额版等不同,对衔头发票种类进行细划,并确定细划的发票种类代码,代码应在行业类别下从01开始按顺序号排列,代码确定后上报省局备案。

  各市不得自行增加或者更改发票种类,如确需增加的,需经省局同意,以避免发票种类过多过繁,造成管理上不便。经省局同意增加的发票种类,其代码由各市在行业类别下的发票种类顺序号后排列,并报省局备案。

  (二)各市在审批印制发票时,要按规定的发票种类审批印制,通用发票在通用发票种类前加上“辽宁省XX市”字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除外),衔头发票在衔头发票种类前加申请单位的全称。企业衔头发票不再印有有效期字样,但各地要严格控制企业衔头发票的印量。

  (三)发票代码和号码由各市进行管理。需由省局审批印制的发票,各市应在上报省局审批印制前确定其发票代码和号码,并上报省局。各市要加强对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管理,保证每份发票号码的唯一性。

  (四)省局指定的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要严格按总局普通发票号码机的标准及时更换号码机,并严格按照各市国税局制定的新的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启用时间印制发票。

  (五)各地应根据总局和省局的要求,及时对征管软件中发票管理模块进行修改和完善,要将普通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全部纳入计算机管理。总局已对综合征管软件(CTAIS)进行了升级,使用CTAIS的地区要及时在相关网站下载升级软件;非CTAIS地区也要对现有的征管软件进行完善,以适应新发票分类代码实行后的发票管理的需要。

  (六)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和省局关于统一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各项工作要求,做好本地区启用新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各项准备工作。各地在落实这项工作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局征管处联系。

  附件:

  1、发票种类代码

  2、国税函[2004]5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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