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国税发[1999]84号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0-12
摘要:一个企业兼并另一个企业后,实行统一会计核算和管理,但其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分别在不同的区、县(市),应在征收上应如何进行管理的问题。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征收和管理。

  三、贯彻执行沈国税流字[1998]279号文件中第四、五条中关于留抵税额的处理手续问题。沈国税流字[1998]279号文件中第四、五条中规定:“对被兼并企业的期初存货税金、当期留抵税款及欠税,应允许企业用结存的期初存货税金和留抵税额抵顶欠税,期初存货税金及留抵顶欠税后仍有余额的,允许转入兼并企业,分别并入兼并企业的期初存货税金及当期进项税额,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抵扣。出售企业允许用期初存货税金和留抵税款抵顶欠税,抵顶税后仍有余额的,可在税务机关办理一定手续后,将余额转入购买方。”具体手续由企业申请,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局批准。

  四、其他税政问题:

  (一)对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进项发票的抵扣时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进货发票所注明的税款未规定具体的抵扣期限,因此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发票的抵扣时间不做具体规定。

  (二)对主要从事营业税项目并兼营增值税项目的纳税人有关征收增值税的问题。对主要从事营业税项目并兼营增值税项目的纳税人销售应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如:美容(发)店对外销售化妆品;照像馆对外销售胶卷、像册等;及面包加工点(店)、蛋糕加工点(店)对外销售的面包、蛋糕点心应征收增值税。

  (三)关于医院所属药厂、制剂室生产的药品对本医院以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征税问题。对医院所属药厂、制剂室生产的药品,不用于本医院医疗及科研工作而是对外销售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四)关于国家税务总局[1995]015号文件的执行范围和时间问题。自1999年4月1日起,全市各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5号文件:“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通畅中报抵扣进项税额;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中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五)关于沈国税流字[1998]270号文件中销售旧货的范围问题。根据财税字[1998]6号文件的:“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生产资料和旧生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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