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鲁发改财金[2015]541号做好税收“黑名单”联合惩措施落实工作的通知 鲁国税发[2015]125号 2015-06-15 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干部学校: 现将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等23个部门《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的通知》(鲁发改财金[2015]54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主动沟通共促落实。税收“黑名单”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工作是在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税务部门特别是国税部门主导,参与联合惩戒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共同配合的一项整体性、全局性工作。各市国家税务局要参照上级做法,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履责,勇于担当,共同推动联合惩戒措施的落实。 二、及时补报相关信息。参照总局做法,结合我省实际,自2015年第二季度开始,凡有达到省局公布标准的案件,请在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的同时,补充上报以下信息:1.企业基本情况及违法情况;2.企业现阶段纳税遵从情况;3.企业社会贡献情况(就业、税收及在当地的影响);4.企业的发展远景。今年第二季度已经通过信息系统向省局提报案件的市局,请于6月底前补报完毕。今年第一季度及以前提报省局的案件,不再补报。 三、暂不联通工商接口。经联系省工商局,工商部门暂不能为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接口,待2015年底前省政府公用信息平台搭建完成后,依托该平台向社会公示。 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6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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