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勤勉义务 董事等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罗亚苍 人气: 时间:2023-07-27
摘要:要深入推进公司治理法治化,严格区分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公司人员法律责任,严格区分公司财产权和股东财产权,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法规定对公司负起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如果公司接受虚假发票入账,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听之任之,会被认定为未尽到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可能面临赔偿公司因有关违法行为产生损失的风险。

  实践中,一些单位和个人通过提供虚假发票进行报账、提款,受票公司往往默认接受或者未作发票真实性验证,将虚假发票等不合法凭证入账,以实现逃税或其他不法目的。笔者提醒这类受票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否则一旦给公司造成损失,这些人员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公司接受虚假发票,董事等成被告

  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郑某、李某、杨某于2020年1月注册成立甲公司,三人分别持有公司股份50%、30%、20%,分别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甲公司成立后主要实行如下经营模式:将公司的资质和名义借给某营业部使用,后者挂靠公司承包工程,工程款按比例双方分成。营业部承包人向公司提交发票,公司以报销发票的方式,扣除管理费后向承包人返还工程款。

  2022年7月,甲公司的三位股东分别与丁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共计将甲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丁某,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

  之后,有人举报甲公司在股权变更前存在取得虚假发票少缴税款等税收违法行为。稽查部门立案查明,在2020年2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甲公司存在以虚假发票等不合法凭证入账等违法事实,造成少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根据查明事实,稽查部门依法对甲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追缴少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甲公司在文书指定期限内缴纳了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作为甲公司现在的拥有人,丁某认为,由于甲公司前股东郑某、李某和杨某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导致甲公司被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这些损失应当由郑某、李某和杨某赔偿,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上述三名被告赔偿丁某和甲公司代为垫付的税款及罚款,并赔偿其他经济损失和利息。二审法院判决三名被告共同赔偿甲公司相关经济损失。

  判决:董事等未尽勤勉义务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法院判决,公司存在以虚假发票等不合法凭证入账、不依法缴纳税费的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处理处罚,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如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财务人员选任、财务制度管理等方面未尽严谨、认真和勤勉义务,依据公司法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郑某等三人作为甲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员,对公司负有法定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职务,履职期间确保公司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是其应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应有之义和基本要求。但郑某等三人作为公司事务的执行人和管理人,无论在对公司经营模式选择、财务人员选任还是财务制度管理等方面明显未尽到一般的严谨、认真和勤勉义务。因三名被告对公司的经营模式具有选择权和决定权,亦应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和风险防范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其提出的公司经营模式特殊性及其自身非专业人员难以分辨发票真伪的抗辩意见,不能成为其免除责任的正当事由。

  关于原告提出的经济损失及赔偿数额,法院认为,本案中,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的税款系甲公司股东变更前经营期间应缴未缴的税款,不应纳入公司损失范围,但税务机关处理处罚决定加处的税款滞纳金、并处的罚款属于公司额外支出的费用,郑某等三名被告应当对甲公司的该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启示:董事等人员须履行对公司的勤勉义务

  通过这个案件,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监管公司是否依法合规经营重视起来,加强法律法规学习。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对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作了具体明确,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发票管理上就应当履行监管义务,保障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使用发票,不对外虚开发票,不接受虚假发票。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公司法未限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范围,有关损失可能不仅是民事方面的,也可能包括违反其他法律规定产生的不利后果,有关责任人可能面临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后果。

  主张公司责任人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责任人一般应满足四个条件:具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实施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即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与公司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建议:从多方面加大法治化建设力度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从多方面促进法治建设。

  深化信用法治建设。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化建设进程,重视发挥信用治理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就信用治理规定完善民法、税法、行政法乃至刑法之间的衔接,建立健全违法处理与失信惩戒的联动治理机制,制定跨部门综合监管失信行为清单,加大对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曝光力度。

  推进公司治理。要深入推进公司治理法治化,严格区分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公司人员法律责任,严格区分公司财产权和股东财产权,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法规定对公司负起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加强法治宣传。税务机关要持续深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不断通过宣传片、讲堂等多种方式,宣传开具、取得虚假发票等不合法凭证的法律后果,增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人员等人员的合法经营、诚实纳税意识。另外,要联合法院等部门宣传涉税法律,让纳税人知晓,当单位构成逃税罪,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单位逃税行为起到“决定、批准、授意、纵容”作用,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其财务人员可能因“少计收入、虚列支出”的行为,作为单位其他直接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优化税务执法。要不断深化精准监管和精确执法,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加大对取得虚假发票虚增成本、隐瞒收入、暴力虚开发票牟利等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3年07月27日 作者:罗亚苍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副局长、第四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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